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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制作文件强迫症的那些事儿(二)

——让“强迫”变成常识

2017-03-01 彭贤静

去年(2016年1月29号),作者在君跃律师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律师制作文件强迫症的那些事儿”,一年多过去了,作者以及周围同事(尤其是boss的精益求精)的强迫症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大有“弃治疗”之势,细思极恐!

作者索性继续扒一扒关于律师那些“鸡毛蒜皮”的制作(修改)文件的强迫症习惯(当然,许多其实是专业常识)。既然改变不了这种状态,索性将强迫症患者的压力转变为把文书做得更好的动力吧。从此,长舒一口气。

首先说一下前一篇文章里的一个小细节。前一篇文章被无讼转载后,被读者提出我写的“1、”更规范的用法应该是“1.”,然后我在过去这一年里基本放弃了“1、”的写法。至于规范的来源在哪里,我也发挥了律师的优良习惯查了一下,规范来源此处按下不表,有兴趣的读者可在文末查看。

前一篇写的是一些格式上的习惯,今天主要说一说内容上的一些强(chang)迫(shi)。

1.审改合同时,标题为“×××协议”,下文习惯性地称为“本合同”时一定要改为“本协议”。例如:“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定会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平时在口头表达中经常听到“公司法人”“法人代表”是某某某,听一听也就罢了,若协议、章程中出现“法人代表”,纷纷果断改为“法定代表人”。你要问我为什么,因为公司法、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法人代表”这个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平时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我们经常会说×××公司的“住所地”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9条明确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列比如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都仅为“住所”,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说法,所以如果在合同协议中介绍公司的情况时,是“公司住所”,而不是“公司住所地”。

4.时常看到在合同协议中一开始,就有“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由于是在书面、正式合同前言部分,第一次出现还有统领全文的作用,一般都会认为写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会更合适。如果是特别正式的文件,为了避免歧义,还需要在正文中专门就合同中的各项简称做出释义。如果只有少数几个名词需要解释,则一般以“以下简称《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进行说明即可。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等不写全称时同理。

5.就文书的表述而言,如果写了“×××法”“×××条例”、政府作出的“×××规定”,后面一般跟“规定”了×××事项;若是合同内容则跟“约定”了×××事项;若是各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用“同意”×××事项;若是主管部门、领导则跟“要求”×××事项;至于我们律师自己,一般应该是“认为”“建议”或者“理解”×××事项为……

6.在开会时甚至客户拟定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中经常会出现,由甲股东方“某某”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述应为“甲方股东推荐“某某”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并非某一方股东决定了即可。当然,若×××公司就只有一个股东,那就由这个股东同意即可。经理也一样,股东提名经理候选人,由董事会聘任。

7.除了推荐董事、监事,在客户拟定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公司以“现金”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进行区别。“现金”应该是个财务上的概念,公司资产负债表里专门有一个科目叫“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而“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可以用来出资的。所以在法律文件中表述出资应该用“货币出资”而非“现金”。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就字面理解而言,如果一个公司注册资本是1个亿,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股东们有那么多库存现金吗?或者股东们还要专门雇辆卡车到银行去取现金(关键根据会计政策可能还不让取)?这只是玩笑,虽然是大家都明白的概念,但从严谨及法律用语的角度来说,以规范的名词还是更严谨一些。

8.“股东大会不是你想开就能开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开的会叫“股东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开的会才叫“股东大会”。为什么要“大”一点,作者弱弱地认为,也许是以前公司设立还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比有限责任公司高一些,所以开的会也要“大”一些吧。

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签订的法律文件一般称“《出资协议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订的文件叫“《发起人协议》”。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是“公司全部股东姓名、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的仅为“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

写了这样一些自己认为的强迫症事项,但可能每个人强迫症的点还不一定一样,欢迎大家补充、拍砖。虽可能有人认为只是一些“无关痛痒”的事项,但你要让一个资深强迫症患者装作无所谓,我只想说“臣妾做不到啊!”。

关于“1、”还是“1.”规范的说明:

在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但该文件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废止。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7.3.3,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后话

在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大致浏览一遍后,作者已经对自己曾经见到以及未来可能见到的政府公文充满了深深的敬意。当然,律师出具的文书除了法院、检察院或主管部门有明确格式要求的以外,其他商务文书不可能像政府公文那般严格或者有一个通用的格式标准,此处仅作了解(ba)释(gua)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