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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履行——看上去很美却蕴藏危机

025 员工因被违法调岗而旷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双方未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员工据此旷工,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长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某保险公司)与魏某宏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至2014年2月28日,并约定长某保险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依据魏某宏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2014年2月,长某保险公司将魏某宏的岗位调整为外勤高级客户代表,魏某宏不同意,并从3月7日起出现旷工行为累计达到十日以上。

2014年7月7日,长某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魏某宏邮寄送达,并进行了张贴公示。魏某宏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该委支持其请求后,长某保险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长某保险公司主张其于2014年2月将魏某宏的岗位调整为外勤高级客户代表;魏某宏称2014年2月长某保险公司调整其岗位为销售外勤,但其不同意。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魏某宏于2014年2月前担任车险部经理、支公司负责人,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11000元、交通补贴1500元,另享受餐费补贴15元/工作日,长某保险公司自2014年2月起按照固定工资2000元、无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应发工资4000余元确定魏某宏的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中虽约定长某保险公司有权调整魏某宏的工作岗位,但长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调岗行为明显超出魏某宏的专业、技能水平,且大幅降低了魏某宏的工资标准,明显不妥,长某保险公司未就其调岗行为存在合理理由提供证据证明,故应按魏某宏此前的工资标准补足魏某宏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的工资、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长某保险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虽然不当,但魏某宏应通过合理方式维护权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查明事实,长某保险公司于2014年2月起每周一、周五召开销售员工早会,并进行考勤,魏某宏自2014年3月起累计旷工达十日以上,长某保险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且已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属合法解除,无须支付魏某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长某保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后,魏某宏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整体上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一些瑕疵,下面一一说明。

1.关于业务考核不达标的工资扣除

本案中,用人单位召开会议,调整管理层工资,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达不到进度考核的员工将按完成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并明确工资的扣除比例,劳动者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和通知文件,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未被法院支持。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发布相关制度时,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参与又要确保劳动者签收,相关制度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其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在发函征求工会意见的前提下,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实体和程序都不违法,最终被法院支持,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应通过合理方式维护权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3.关于调岗降薪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欠妥。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依据劳动者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其大幅度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合理的调岗调薪。

案例索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