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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一个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完整的审理和裁判过程,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需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组织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和辩论等,最后形成裁判结果。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作出一个审判结果,其再次对同一案件进行审查时,很难再改变看法和处理意见。这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对法律法规都有自身的理解和常年积累的生活逻辑等固有认知,因此,对于同一案件审查两次也很难发现案件存在的新情况。基于以上考虑,为了充分保障审级利益,使不同审判程序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能够发挥最大的审判效用,诉讼制度中设置了审判人员的特殊工作回避规定。
该条款中规定的“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主要是指,若审判人员已经参与了案件的一审审判,则不得再参与案件的二审、再审申请立案审查以及再审等法定程序中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