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搞定劳动争议: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案头工具全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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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非全日制用工虽具特殊性但受劳动法调整

【典型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常灵活,用人单位经常难以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动关系以及劳务用工的区别:

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限制吗?

2.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3.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吗?

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吗?

6.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

7.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计薪?

8.非全日制工享受年假吗?

9.非全日制用工需要计算加班费吗?

10.何种条件下雇用非全日制工更便捷?

【经典案例】非全日制工与全日制工如何认定?

何某与某公司口头约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何某每天到该公司打扫卫生,时间为4小时,每周工作5天,公司每两周计薪一次,为了领取方便,每月一次性发放工资给何某,双方因此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1年后,何某怀孕,公司认为何某怀孕不宜再做清洁工作,遂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关系。何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均遭到拒绝。无奈,何某将某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表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何某并未全天在公司工作,虽然其工资也是按月发放,但是计薪周期为15日,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故驳回了何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焦点在于何某与公司建立了何种雇佣关系?关键点是公司与何某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详细约定了工作时间、发薪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公司免于支付赔偿费用。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笔者建议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以降低诉讼风险。

【律师手把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相同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24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非全日制工的工作时间长期超过法定工时限制的,根据各地法规、规章的不同,有最终被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因此建议针对非全日制工一定要明确具体工作时间,一旦超出限定时间需要公司审批才能生效,以降低此类风险。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需要留下书面材料,如备忘录、声明函均可,当然最好还是使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确立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无须约定试用期,如果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非全日制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与兼职劳务关系相似。

6.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其缴纳商业保险。

7.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8.非全日制工是否可以休年假,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为非全日制工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工作,工作年限一般较短,但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应该享有年休假权利。

9.非全日制工对于工作时间有严格限制,但确需加班的,需要经用人单位书面审批,并支付加班费。笔者建议不要长期安排非全日制工加班,以防增加被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

10.非全日制用工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仍然依照劳动争议的程序主张权益。若雇主为自然人,那么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上述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在确认使用非全日制工时,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明确规定,如工资支付周期为15日,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等。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与用工风险,但由于工作时间以及计薪周期的限制,一般仅在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如保洁员、展会推销员、促销员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