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录用条件必须书面约定
【典型问题】
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岗位职责,如何辞退才能防止违法辞退?
辞退试用期员工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吗?
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经典案例】没有约定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吗?
钱某应聘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专员,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时签订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没有约定录用条件,但是明确标明“月累计迟到5次(含5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钱某自第二个月开始迟到次数很多,第三个月累计迟到了6次,公司认为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关系。钱某认为公司应先通知其改正,改正无果后才能解聘,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钱某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且单位从未向其公示过录用条件,公司认为,钱某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公司发放的通知书中明确表明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的劳动关系,并未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而且钱某也认可其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因此公司无须支付钱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遂驳回了钱某的申请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解聘钱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合法还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更合法,显而易见,公司并未与钱某约定录用条件,当然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严重违纪的行为,一旦钱某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自然可以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员工一定要约定录用条件,如果没有约定录用条件的,公司则只能考虑其他解聘理由。
【律师手把手】
在HR的实践工作中,解聘试用期员工并不是只有不符合录用条件一个理由,而是比正式员工的解聘理由多了一个理由,即对试用期员工也可以严重违纪或者其他法定理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约定,解聘试用期员工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即必须有法定理由才能辞退试用期员工,因此录用条件的设定与应用就显得很重要。
1.录用条件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各岗位应有不同的录用条件,如果涉及绩效考核的,绩效考核的考核项要求可量化。如行政岗位等对准确度要求高的岗位,可以将差错率作为录用条件;业务岗位,可以将销售业绩作为录用条件;餐厅服务员、售后客服等有服务客户的岗位,可以将服务客户的投诉率作为录用条件。这样便于计算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而不能泛泛地约定公司领导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主观意愿比较强的考核项。
2.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必须向员工公示才能生效,否则发生纠纷时,员工以不知晓该录用条件为由,将使得用人单位增加赔偿风险。
3.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的方式多种多样:
(1)在招聘启事中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2)在“Offer”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要求签字确认后留存。
(3)在薪资确认表中标注录用条件,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4)在岗位说明或描述中标明录用条件,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5)在绩效考核表中标明录用条件,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6)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