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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案手记
从接触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及当事人中,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原因及方式千奇百怪,有些确实令人惋惜:
1.为了显摆,在“朋友圈”晒“毒品”,被抓获后无法解释其毒品来源最终被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借钱给朋友,到期后朋友无法归还借款,多次催债未果,抱着减少损失的心态,接受朋友用毒品(麻果、罂粟果)作货物抵押。
3.恋爱中的情侣为爱冲昏头脑,愚昧的认为替情侣藏毒揽罪是真爱的表现,为爱献身献自由。
4.精神空虚又没有正确人生观的少年,为寻刺激购买毒品。缺乏对法律的基本认知,以为只是贪玩,即使被抓到,最多是没收、批评教育。
5.盲目讲义气、做好人,或者爱面子、重感情、不好意思说“不”,替那些缺德、挣犯罪钱的同学、朋友、老乡、同事甚至是陌生人寄存货物,虽明知道货物有问题,但没有意识到是毒品那么严重。
6.贪图小便宜,为了零星的“酬金”、“劳务费”或者“免费旅游”等,对刚认识的驴友、网友乃至陌生人交付的货物帮助照看,对这些出现的“毒品”无法解释来历,而与自己同行的驴友、网友乃至陌生人此时又消失,无法找到。
当然,此类人基本上也存在“不知者无过”的心理,很多人觉得:正常旅行、正常与人交往、受人之托帮人之忙,不知道是毒品也根本不可能有意带毒品,所以不用担心。虽然理论上完全不知情携毒一般不会作犯罪处理,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仍将自己置身于法律危险之中,特别是在通过海关关口,涉及各国不同的法律,对毒品打击的力度及规定不同,在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自身“清白”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被判决走私毒品罪。
[1]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
[2]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