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基本知识
【概念法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常见手段】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案例二即属于此种情形;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案例一即属于此种情形;
5.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住宿、供给生活物资的;
6.向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司法机关办案信息,让其逃避侦查的。
【其他】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涉及的毒品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已被抓获的未决犯。
2.所谓“包庇”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3.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4.本罪与伪证罪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罪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
5.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实施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的对象是毒品、毒赃。这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最大的区别。前者包庇的是物,后者包庇的是人。
不过,就处罚结果来说,在实务中区分两罪没有太大意义,两罪刑罚处罚依据都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