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律必修课(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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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宠爱”我的爸爸妈妈

第六节课 爸爸妈妈偷看我的日记,我该怎么办?

案例6.

小芸是个活泼可爱的小女孩,她喜欢将生活和学习的点点滴滴,以日记的形式记录下来。最近,由于爸爸妈妈的工作变动,小芸不得不离开了原来的小学,离开了那些熟悉的同学。来到新的环境后,小芸更加珍惜她日记里面的美好回忆,对她的日记本珍爱有加,把日记本锁在了她的小柜子里面。因为换了学校,小芸还不适应新的环境,所以学习成绩有些下降。而爸爸妈妈看到小芸的学习成绩下降,很着急,但是他们并没有想到是换学校造成的。爸爸妈妈一直知道小芸有写日记的习惯,就想在小芸的日记里面找到答案,两人商量以后,就用备用钥匙打开了小芸保存日记本的柜子,把小芸最近一个月的日记内容看了一遍。

小芸放学回家后,发现她的日记本被翻动过,就十分气愤地问爸爸妈妈为什么偷看她的日记。爸爸妈妈解释说这是为了小芸好,而且,父母看孩子的日记,并没有什么不对。而小芸认为爸爸妈妈根本就不理解她,生气地跑出家门,来到了宋老师的家里,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宋老师。宋老师告诉小芸,爸爸妈妈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小芸的隐私权,但小芸这样一气之下跑出家门,也是不对的。宋老师安慰了小芸一番后,把小芸送回了家。

宋老师和小芸的爸爸妈妈进行一番长谈以后,小芸的爸爸妈妈也明白了他们偷看孩子日记的行为是错误的,虽然他们很关心孩子,但采用偷看孩子日记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法律讲堂

同学们,小芸的爸爸妈妈出于对小芸的关心和爱护,可以偷看小芸的日记吗?如果是你,你会怎么解决与父母之间的问题呢?

同学小敏说:“爸爸妈妈偷看日记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如果是我,我会告诉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让他们教训爸爸妈妈。”

同学小刚说:“爸爸妈妈也挺辛苦的,每天上班,还要照顾我们,所以为了我们好,偷看一下,我觉得是可以的。如果是我,我就会直接拿给他们看。”

同学强强说:“爸爸妈妈偷看日记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他们为了我们好,可以直接跟我们说,不能偷看我们的日记。如果是我,我就会告诉他们,我也是有隐私权的。”

律师说法

公民具有隐私权,无论公民年龄大小,其隐私权都不能被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是民事权益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芸的父母虽然关心、爱护自己的女儿,但偷看日记的行为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课后小结

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被依法保护,不被其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收集和公开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益,是一种人格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只要是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节课 爸爸给我的压岁钱,我能随便花吗?

案例7.

晓娟是个爱美的小姑娘,平时很喜欢买时尚的小玩意儿,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一天,晓娟放学后路过一家商场,就去里面逛了逛,发现一个粉红色的皮制手提包,这个手提包很漂亮。售货员看见晓娟目不转睛地看着这个手提包,就让她试挎一下,晓娟试挎以后更是爱不释手了。售货员对晓娟说:“这个粉红色的包包,简直就是为你量身定做的,真是太漂亮了。”晓娟一看这个手提包的标价是5000元,就有些打退堂鼓了,可是转念一想,爸爸每年都给她压岁钱,应该攒了不止5000元了,于是就跟售货员说:“阿姨,这个包包帮我留一下,一会儿我过来买。”

晓娟回家取了5000元自己攒的压岁钱,又回到商场买了那个心仪的粉红色手提包。晓娟很高兴地挎着这个包包回到了家中,妈妈正好在家做饭,她看见晓娟挎了一个这么漂亮的手提包,就问晓娟在什么地方买的,晓娟说:“在国泰商场买的。”妈妈一听,就放下了手里正在择的菜,解下围裙,对晓娟说:“把发票给我看看。”晓娟虽然不情愿,但还是把发票给了妈妈,妈妈一看,大吃一惊,对晓娟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背着家长花这么多钱,让你爸带着你把手提包退了去。”晓娟焦急地对妈妈说:“这都是我自己攒的钱,这个包包又是我喜欢的,我为什么不能买啊。”“你一个小孩子,买这么贵的东西,家长同意才能买,知道吗?”妈妈开导晓娟。这时候爸爸也回家了,他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就带着晓娟拿着东西,去商场找到了售货员要退掉手提包。售货员以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晓娟爸爸退货的要求。晓娟爸爸就找到商场的领导,说明了事情的原委,领导马上指示售货员办理了手提包退货手续,并且对晓娟说:“小朋友,以后买贵重的东西,一定要家长陪同或者同意才行哦。”

法律讲堂

同学们,爸爸给的压岁钱,我们能随便花吗?

同学丽丽说:“既然是给我们的压岁钱,我们当然能随便花了。”

同学岩岩说:“我觉得买贵重的东西,还是要告诉爸爸妈妈,他们同意才能买。”

同学茂茂说:“我们虽然是小孩子,但我们也享有权利,所以爸爸给我的钱,就是我自己的,无论贵重还是便宜,只要是自己喜欢就能买。”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正当的权益。爸爸给晓娟的压岁钱,虽然是晓娟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晓娟作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购买价值5000元的手提包,对于一个10岁左右的小孩子而言,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所以晓娟如果想买这个5000元的手提包,是需要征得她的家长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课后小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还没有发育成熟,对行为的后果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所以如果让他们单独实施超过年龄和认知水平的行为,就会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购买贵重物品,一定要由家长代理。

第八节课 妈妈不让我出去玩儿,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吗?

案例8.

菲菲很喜欢游玩,尤其是到了春天,就喜欢跟小伙伴一起出去踏青。周三放学后,菲菲和小伙伴通过查询天气预报,知道这周日天气很好。菲菲晚上一回到家就开始准备周日出去春游的装备,背包、小冲锋衣、零食等一应俱全。妈妈看到菲菲收拾东西,就问菲菲:“你这是要去干吗?”菲菲告诉妈妈:“这个星期天天气很好,我要和同学们出去春游。”妈妈却说:“这个周末你不能出去,你要在家里好好学习,你看看你这个月的测试成绩比上个月下降了好多分,就是因为你贪玩才使学习成绩下降的,以后学习成绩上不去,周末就在家好好学习,哪里也不能去。”菲菲不高兴地跟妈妈说:“你这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告诉我们老师去。”

法律讲堂

同学们,妈妈不让菲菲周末出去玩儿,是限制菲菲的人身自由吗?

同学甜甜说:“当然是限制菲菲的人身自由了,我们虽然是小孩子,但也是有人身自由的。”

同学小梅说:“妈妈是为了菲菲好,不算限制菲菲的人身自由,老出去玩是会耽误学习的。”

同学浩浩说:“劳逸结合才好,片面强调学习成绩不让菲菲出去玩,也不太好。”

律师说法

本案中,菲菲的妈妈不让菲菲出去玩是出于对菲菲学习成绩的关心,虽然在方法上值得商榷,但并不属于限制菲菲人身自由的行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拘禁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课后小结

当今的社会竞争非常激烈,很多家长只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学习成绩好,什么都好,什么都允许。如果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或者下降,家长就认为孩子一无是处,就会限制孩子的业余爱好。家长这样做,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孩子的学习成绩好了,但孩子的心理调节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都减弱了。因此,家长应该帮助孩子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努力,而不能一味地强调学习成绩,舍弃其他同样能帮助孩子成长的东西。

虽然本课中菲菲妈妈的行为不属于限制菲菲的人身自由,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当他人强行要对我们搜身时,一定要敢于拒绝,寻求身边其他人的帮助。另外,不要轻易跟他人去封闭的场所,避免被非法拘禁甚至绑架。总之,我们一定要树立防范意识,避免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侵犯。

第九节课 爸爸是博士,他可以自己教我而不让我去上学吗?

案例9.

晓红的爸爸是一个非常有学问的人,很多人都向他请教问题。在晓红的印象中,爸爸就好像是诸葛亮,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就没有爸爸不知道的东西,所以晓红从小就非常崇拜爸爸。晓红到了上学的年龄,爸爸本来不同意晓红去上小学,但是妈妈还是坚持让晓红去了东关小学上学。在晓红上学一个月后,爸爸要测试晓红的学习情况,虽然晓红的水平完全达到了小学生的标准,但爸爸还是不满意晓红在小学课堂里面学到的东西。晓红的爸爸认为,现在的小学纯粹是在误人子弟,老教一些幼稚的东西,晓红应该学一些更高级的东西,于是晓红的爸爸决定自己教孩子,不再让晓红去上学了。

晓红的班主任宋老师知道了晓红的情况以后,专门去晓红家做晓红爸爸的思想工作。晓红的爸爸问宋老师:“你是什么学历?”宋老师说:“我是师范本科毕业。”晓红的爸爸略带轻蔑地说:“我是博士,一个本科学历的老师教我的孩子,还不够资格,我就是闭着眼也教得比你好。”宋老师依然很平静地跟晓红爸爸说:“您学历高是不假,但孩子有上学的权利,孩子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您还是应该让晓红去学校上学,而不是由您在家里教她。”最后,宋老师和晓红爸爸还是没有就晓红能否去上学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讲堂

同学们,爸爸可以不让晓红去上学而自己教她吗?

同学睿睿说:“她爸爸是博士,比老师学历还高,知识肯定丰富,所以我觉得爸爸教晓红学习文化课没有什么不好的。”

同学建锋说:“我觉得她爸爸这样做不对,小孩子还是应该去学校学习,这样才更有意思,如果一个人学习,这也太闷了吧。”

同学鹏鹏说:“晓红爸爸虽然学历高,但毕竟不是学校的老师,老师和爸爸还是有区别的,他应该让晓红去学校学习,否则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晓红的爸爸有博士学位,知识渊博,但也不能剥夺晓红去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晓红的爸爸不让晓红去上学而由自己教育的行为是违法的,是需要进行纠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课后小结

现实生活中,存在晓红爸爸这样因为自己知识渊博而不让孩子去上学的家长;存在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让孩子上学的现象;还存在因为父母离异,孩子无人监管而辍学的现象。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少年进步则国家进步。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剥夺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在健全义务教育法律的同时,也应该对家长、监护人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知道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

第十节课 爸爸可以不经我同意,用我的稿费给弟弟买自行车吗?

案例10.

小爽自幼天资聪颖,有画画的天赋,为此爸爸从小就培养小爽绘画的能力。小爽很争气,经常在市里举办的各种小学生绘画大赛中获奖。小爽上小学时,家里已经保存了上百幅小爽参加各种比赛所创作的图画。

小爽所在的城市有一家大型出版社,出版社最近正在筹备出版一套体现少年儿童绘画能力的画册,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专门找到了小爽的爸爸,与他商谈出版事宜。爸爸自然很高兴,出版事宜很快商定,该出版社将出版小爽的3部作品,稿酬1万元。

小爽本以为爸爸会用这1万元给他购买高级绘画工具,爸爸却说:“你弟弟在骑自行车方面很有天赋,你是哥哥,就用这1万元给你弟弟买一辆比赛用的自行车吧。”为此,小爽跟爸爸争论起来,他说:“这1万元钱是我的稿费,我要用来购买绘画工具。”爸爸说:“小孩子要节约,不要铺张浪费,你的绘画工具已经足够了。”最后爸爸还是用这1万元钱给弟弟买了一辆比赛用的自行车,小爽很不高兴。

法律讲堂

同学们,小爽的爸爸能用小爽的稿费给弟弟买自行车吗?

同学小明说:“小爽是哥哥,当哥哥的,理应给弟弟买礼物啊。”

同学晓光说:“我觉得爸爸做得不对,我们小孩子也是有财产权利的,不能随便花我们的钱。”

同学小梅说:“爸爸应该征求小爽的意见,小爽同意了才能买。”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小爽是个孩子,但他也有与成年人平等的财产权利,稿费是小爽的个人财产,爸爸擅自用小爽的稿费给弟弟买自行车的行为是不恰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课后小结

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任何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封建家长制,很多人脑子中还存在“孩子是家长的附属品”的观念,认为未成年人的东西就是家长的东西,未成年人的财产要由家长来支配,这其实都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方面的宣传,向家长传授这方面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