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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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的调研报告

}blc}——从164份裁判文书实证分析看法院对滥诉的踯躅与担当

}blc}邢秀杰

江苏南通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件,裁判文书写得痛快淋漓,法院行政审判同人对该案拍手称快,但学者及社会公众的质疑声音却不绝于耳。有了陆红霞案件被社会舆论批判的先例,法官们遇到原告滥用行政诉权案件,出于明哲保身的考虑,往往不敢以滥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是采取迂回战略,以重复起诉或者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该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驳。但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往往给原告留下了继续在法院攻城略地的遐想与空间,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对滥诉案件不堪其扰。

究其本质原因,法院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目前对于滥用诉权的行政案件径行采取驳回起诉的裁判方式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亦无足够的理论支撑。下面本文通过对石家庄地区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杨某滥诉案件以及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滥诉案例,就如何认定滥用行政诉权,滥诉裁驳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以滥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如何表述更为妥当进行研究,并对人民法院建立滥诉预防制止机制进行初步探索,以期能够对行政审判应对滥诉行为有所裨益。

一、《意见》对滥用诉权的原则性规定

2017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对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法院立案部门对行政诉讼案件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甄选《意见》中对行政诉讼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意见》第十条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法院立案部门依法不予立案。何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主要指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诉讼。

(2)《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法院立案部门依法不予立案。

(3)《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法院立案部门依法不予立案。

《意见》主要针对立案部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倘若立案部门审查不严将上述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倘若已经立案,行政审判庭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意见》第十五条可以看作是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原则性表述,第十六条可以看作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滥用诉权行为的原则性表述。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和规制滥用诉权行为,本文结合笔者所在石家庄地区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杨某滥诉案件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滥诉案例,对此做些探讨。

二、滥用诉权行为属于典型的缺乏诉的利益

广义的滥用诉讼权利既指对起诉权的滥用,也指诉讼程序中对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如:明知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获得己方地缘利益,而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或为了拖延案件进程而无事实根据的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数次使用申请回避权,被法院通知驳回回避申请后仍锲而不舍地对驳回通知申请复议等。本文仅就起诉权滥用进行分析。

(一)结合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可知,诉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取决于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当事人起诉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必要

诉是发动审判权的前提,“无诉则无判”。从诉的形式上看,滥诉当事人提起的各个诉讼基本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但从诉的内容来看,如果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即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投入大量的审判资源加以解决的必要性。

无救济即无权利,但亦并非任意主体以任意名义的起诉都能被受理。诉的利益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之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简单来说,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滥用诉权行为属于典型的缺乏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前提要看是否存在面临危险和不安的利益

在(2016)苏06行终511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梁小刚诉南通市司法局不履行司法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上诉案件中(见文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滥用诉权典型案例汇总),梁小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南通市司法局提交行政申请书,要求南通市司法局对其本人2009年2月领取从事有偿法律劳务服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后从事公民代理诉讼的收费行为予以查处。2016年1月28日,南通市司法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梁小刚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该局职权范围。梁小刚就南通市司法局对查处申请不予受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该查处公民代理请求对于梁小刚而言,显然不属授益性质。那么,南通市司法局对查处申请不予受理并未减损梁小刚权益,本案中不存在面临危险和不安的利益,梁小刚的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如何认定滥用行政诉权行为

2015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了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该案裁判要旨部分写道,“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该案作为全国滥诉裁驳的文书典范,有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美中不足的是,作者对于“诉的利益”概念理解不清晰,将本应作为上位概念的缺乏“诉的利益”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并列使用。

根据《意见》规定,结合陆红霞案件裁判文书对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的某些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识别,首先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等外在表现形式是否属于长期、反复多次、频繁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

以石家庄地区受理的杨某案件为例,因杨某就其认为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公安局“错误拘留”13天事宜,四处数次上访,公安局与其达成协议,杨某写下保证书,“收到一次性困难补助19万元,不再上访”,后衡水警方因各种原因未给付。从此杨某便开始了其四处上访、复议、诉讼的漫漫征程。

笔者于2018年4月1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的案件类型中输入“行政案件”,当事人栏中输入“×××”,然后点击检索,出现833条搜索结果。从文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滥用诉权典型案例汇总中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杨某提起的行政案件数量特别巨大,仅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审案件即有359件之多。杨某诉讼从2013年开始,在2016年、2017年集中爆发,2018年仍然持续,地域集中分布于河北、北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杨某案件即属于长期、反复、频繁提起大量诉讼的情形。

反之,(2016)冀11行终121号李贵森行政管理案件,李贵森以相同事实与理由三次诉至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认定其属于诉权的滥用,未免有些草率。笔者认为对于李贵森案件,按照《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可以认定构成重复起诉,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以重复起诉裁驳为妥。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当事人为规避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驳,而采取家庭成员抱团诉讼的策略,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具有一定迷惑性,需要法院从案件背景、人物关系等方面进行甄别。如陆红霞案件,即陆红霞与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多次分别申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信息而后分别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另外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李红、李俊等兄妹5人因其父亲房屋被强拆,大量提起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在认定滥用行政诉权案件数量时,各个家庭成员组合成一个紧密的诉讼利益团体,其分别提起的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诉讼请求案件应一并统计进去。

}tb}表1 中国裁判文书网杨某行政案件分类统计}/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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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裁判年份 数量 法院层级 数量 地域及法院 数量 审判程序 数量 文书类型 数量 关键词 数量2018年 17 最高人民法院 74 最高人民法院 74 一审 359 判决 54 驳回 4092017年 364 高级人民法院 135 北京市 586 二审 378 裁定 714 不予受理 782016年 316 中级人民法院 385 河北省 170 再审 56 管辖 682015年 70 基层人民法院 239 再审审查 27 不履行 482014年 45 其他 13 2013年 14}/ta}

}tbz}注:本表中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4月17日。}/tbz}

具体分析杨某的诉讼请求: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的杨某案件分析,杨某不断向河北省人民政府邮寄请求书或控告举报书,请求责令衡水警方支付其困难补助19万元。省政府未作处理,杨某就不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方式循环往复,给政府机关施加压力。从对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承办的杨某案件分析,其基本上以河北省公安厅为被告或以河北省公安厅与公安部为共同被告,杨某因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继而又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支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信息。后又向公安部复议撤销河北省公安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衡水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公安部,杨某数次层层反映利益诉求。如同陆红霞案件,杨某案件亦属于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情形。见杨某案件起源及河北石家庄地区诉讼套路图:

图1 杨某案件起源以及河北石家庄地区诉讼套路图

(二)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识别,要分析滥诉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诉讼目的不当;2.有悖诚信

1.从诉讼目的角度来看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滥用行政诉权行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客观上造成了滋扰行政机关,扰乱法院诉讼秩序的后果。

陆红霞不断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此种起诉不具有正当性。

杨某一次性提起再审申请的七个案件,于2016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滥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这些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与《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滥诉特征即“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不谋而合。

(2017)粤1302行初40号黄载回诉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请求撤销处理结果告知函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写道,黄载回并非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其为职业“投诉举报”者,只要其“投诉举报”未得到行政机关奖励,便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满足一己之私,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黄载回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目的不具正当性,构成诉权的滥用。

2.从诉讼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来看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开庭审理、终结诉讼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领域具有普适性,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

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伦理道德,诚实守诺,并在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利益。骚扰、泄愤、盲目、重复、琐碎性质的起诉使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产生失衡,已经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在胡亚芬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甬海行初字第114号行政裁定,写道:胡亚芬因限价房问题向多个行政机关提出数十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多有雷同及重复。部分申请内容本系原告本人保存或持有,但其仍向各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胡亚芬以答复内容错误、程序不正确、适用法律不当等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见,胡亚芬在本已掌握部分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仍然向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即便政府部门已按照其要求将相关信息公开,胡亚芬仍不断地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认定滥用诉权行为程序上如何操作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认定滥用诉权行为时,即便面对缠诉闹访的当事人,法院亦要注重程序正义,这样才能保证认定结果符合普通公众的认知,少出或不出偏差。

冯香梅诉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一审以冯香梅缺乏证据证明其与涉案土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涉案土地的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在该案二审审理时,作出(2017)苏07行终93号文书以滥诉裁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认定滥用诉权程序严谨,做法值得借鉴。

1.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五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判员数量的增加,可以集合更多法官的司法智慧,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稳妥。

2.合议庭前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依职权调取了冯香梅在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信息,掌握了翔实的冯香梅诉讼的资料。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针对冯香梅的反复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冯香梅在该院提起诉讼及上诉的15起案件,召集冯香梅、案涉行政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东海县档案局、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笔者认为,召开听证会尤为重要,兼听则明,法官尤其要着重听取原告的辩护意见,审慎的对待滥诉认定,避免先入为主与情感用事。原告滥用诉权的认定由合议庭成员依据日常经验法则,根据当事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万调芽不服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该院依职权通过浙江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检索万调芽诉讼案件,同时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掌握了大量的原告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与法院诉讼的资料。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实地走访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做法,值得学习。

有的当事人会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提出质疑,认为司法就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主动作为去搜集证据。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为抑制滥用行政诉权,依职权向相关行政机关以及上下级法院,调查收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履职、信访、复议、诉讼等证据材料,不属于禁止性规定即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情形,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调取证据材料后,不宜径行裁驳,应当另行组织开庭或听证会,庭审中或听证会中应当出示调取的证据材料,就调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保证原告陈述、辩论的权利。

四、滥用诉权裁决主文的法律适用以及如何表述更为稳妥

(一)滥用诉权裁决主文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若干解释》虽已于2018年2月8日废止,但其原理精神仍然适用。行政裁决主文法律适用一般为《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为指导性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作为裁判理由引用,但不能应用于裁决主文法律适用部分。那么对滥用诉权裁决主文部分法律条文该如何适用?

江苏南通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件中,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且已经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裁定驳回陆红霞的起诉。

曾志祥诉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末作出(2016)粤0606行初825号裁定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于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且已经立案,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曾志祥的起诉。

特别指出的是,2015年5月1日以后,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与《适用解释》同步施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未作变动,《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已经涵盖了陆红霞案件中适用的《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考察其他以滥诉裁驳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与《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若干解释》第九十七条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特别指出的是,2018年2月8日《解释》施行后,《若干解释》与《适用解释》同时废止。故2018年2月8日以后因滥诉裁驳的案件法律适用应当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与《新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缺乏诉的利益的行政案件,即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情形。滥用行政诉权不符合《解释》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的前九项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只能适用第(十)项兜底条款——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若干解释》废止后,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行政诉讼领域的中介条文应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另外,在足以认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之前,对于有滥诉倾向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第四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第九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或者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二)滥用诉权裁决的妥当表述

陆红霞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纵观全国法院以滥诉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基本上均参照该案裁判文书的表述。与此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司法的严谨属性,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当非常谨慎。忌简单粗暴武断地下结论,尤其是“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等推测不可轻易得出。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多用事实说话,少些推测性语言。在认定行政滥诉行为时,需充分列举原告的行为、言语以及其他表现,做好坚实的铺垫,以充分的理由证明当事人诉讼目的不正当。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浙0212行初184号万调芽不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在裁判文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将查实的万调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归纳总结后概述为十大项一一列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胡亚芬政府限价房案件中,作出(2015)甬海行初字第114号行政裁定,经审理查明部分写道:“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6年2月期间,原告胡亚芬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等16个部门(裁定书一一列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87次,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海曙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复议75件;至2016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一列举5个法院)及该院已审结以胡亚芬为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共42件。”公众阅读后即能水到渠成地得出原告滥诉的结论,原告阅读后也只能暗自嗟叹。

(3)滥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案件诉讼费负担部分的表述。裁判文书需要精雕细琢,细节不容忽视,否则会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大做文章。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有的裁判文书错误地认为,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决中诉讼费负担相同,即由原告负担;有的裁判文书干脆不予表述造成文书的漏项。笔者认为下面的说法较为妥当: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经原告申请予以退回)。

五、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对滥用诉权行为的预防制止机制

从理论上讲,“有法律保障的立案登记制在我国的确立,意味着以往选择性司法将告别历史舞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之前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严格审查立案,部分法院会与当地行政机关达成某种程度的默契,对某些敏感案件如上访被治安拘留、某些城建或资源类案件不予立案,使老百姓告状无门。

2015年立案登记制施行,行政相对人仿佛看到了救命稻草,认为立案登记制即凡案必立,凡诉必理,并拼命利用这根救命稻草使自己上岸。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政诉讼案例来看,从2016年8月22日的河北衡水李贵森不服行政管理案件,到2018年3月2日谢玉华诉杭州市档案局人事档案被涂改案件,可见滥诉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后集中爆发。由此衍生而来的诉权滥用渐渐发展成了长在行政诉讼身上的一块牛皮癣,挥之不去。汹涌而来的反复和琐碎的行政诉讼,不但使行政机关惨遭诉累,同时也使司法机关工作负荷骤增,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秩序造成损害。如何对滥用诉权进行规制,以求斩草除根,起码不再蔓延,需要多策并举。

(一)利用经济杠杆来调控收案数量,通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以及对方的律师费、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转嫁由败诉方承担等手段,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1.长远来看,有必要改革行政案件诉讼费收费办法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穷尽一切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之后,继续上诉,二审败诉后还要申请再审。何以?不排除有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那里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从而要执着地主张自身权利,伸张正义,但更多原因是不收费或极少收费的制度设计刺激了原告官司打到底的冲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救济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一般仅收取50元诉讼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每件100元。案件倘若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缴纳的50元诉讼费退还原告。低廉的诉讼成本,立法初衷是让行政诉讼的原告都能打得起官司从而有力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毋庸讳言,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事人随意提起行政诉讼的冲动心理。长远来看,随着民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有必要改革行政案件诉讼费收费办法。

2.目前情况下,对方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转嫁给败诉方承担是规制滥诉的撒手锏,能立竿见影地大幅抑制行政滥诉案件的滋生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理性社会人都在计算行为的成本与收益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别当事人明知己方没有道理而抱有侥幸心理频繁打官司无非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一旦法院作出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的裁判文书,滥诉当事人极有可能望而却步,知难而退。

3.对于行政机关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可以裁判由滥诉当事人负担

上诉人冯香梅诉被上诉人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苏07行终92号行政裁定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冯香梅如仍坚持发起类似的诉权滥用行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因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判赔偿)、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一百一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误工损失的补偿标准)规定,对因冯香梅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额外的诉讼支出,应支付对方当事人的相关合理诉讼支出费用。

对于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即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但打赢官司的当事人鲜有主张,人民法院亦很少主动运用,但对于滥诉当事人不妨考虑适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项就很有震慑力,可以预想冯香梅此后再提起类似诉讼之前就要好好斟酌,三思而后行了。

(二)比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滥诉当事人名单制度

四级法院间共享滥诉当事人名单信息,对滥诉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立案审查,杜绝行政审判成为某些行政相对人宣私泄愤的工具以及达到自身不正当目的的垫脚石。另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撒手锏是对老赖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措施,目前对于滥诉当事人采取此项措施时机尚不成熟。

(三)对于滥诉当事人的妨害诉讼行为,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滥诉当事人在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同时,大多存在哄闹法庭,侮辱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等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笔者所在法院还发生过行政诉讼老户持续数天在法院门口将主审法官照片打印成黑白照,装上黑白边框,并在横幅上写“××法官,还我公正”,并将法官“罪行”一一列举,给涉案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后来有的当事人也效仿该做法,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给法院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与规制恶意诉讼都是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滥诉当事人倘若有以下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法院审理;第(六)项规定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第(七)项规定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以往法院立案部门和审判部门的惩罚措施大多是软约束力的训诫、出具司法建议等。笔者认为,对滥诉当事人的妨害诉讼行为倘若劝导无用,则应对其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具有相对较强约束力的措施,以抑制其嚣张气焰,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滥诉当事人仅是正常起诉、正常应诉,无上述妨害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滥诉为由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四)在防范规制滥诉当事人的同时,亦应对其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其理性诚信诉讼,促使其争议实质性解决

行政相对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个别当事人在长期打官司过程中研读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自以为“久病成医”,但实际上并非专业人士,设计诉讼方案时往往挂一漏万,错列被告或者诉讼请求不对症,影响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问题,立案部门与行政审判部门有义务进行释明,引导原告正确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对行政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从立案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现象,防范反复诉讼问题,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

另外,有的滥诉当事人确因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滥作为受到不公平对待,这就需要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协调行政机关对原告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化解。滥诉源头的病灶问题解决了,滥诉当事人的一系列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六、结语

对于能够足以认定滥用诉权行为,从事行政诉讼的法官无须惧怕上访老户的威势与社会舆论的质疑,需要多些担当,果断地以诉权滥用的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给原告以震慑,对其日后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此路不通,亦能减少对行政机关的滋扰,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滥诉预防制止机制是个全方位的工程,仅法院一家应对也是双拳难敌四手,需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行政机关的规制措施等各方面形成合力。由于时间仓促与篇幅限制,本文未对行政机关如何应对滥诉当事人进行分析,以后会将该部分补足。

}tb}表2 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滥用诉权典型案例汇总}/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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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6)冀11行终121号 李贵森 行政管理 李贵森此前曾以相同事实及理由两次诉至原审法院,原审经审理,分别以其所诉主体错误及其所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分别裁定驳回起诉。现李贵森仍以原事由及诉求再次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滥用,属重复起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2日(2016)浙02行终209号 胡亚芬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海曙区政府 原告胡亚芬因购买限价房事宜,向各个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7次复议决定,二审、再审诉上诉人胡亚芬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就限价房事宜的提出申请,目的不是获得相关的政府信息,其提起的讼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滥用。另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对该行政行为有诉的利益,即该行政行为影响起诉人或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对该合法权益有予以司法救济的可行性。本案中,上诉人胡亚芬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提出的申请,目的不是获得相关的政府信息,而是对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施压,即其对被上诉人鼓楼街道作出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并不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且值得法律予以保护的权益。同时,对上诉人拟实现的购买限价房的利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文书已经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处理,本案也不可能再行作出处理。一审以滥诉为由裁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6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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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6)苏06行终511号 梁小刚南通市司法局 梁小刚向南通市司法局提交行政申请书,要求南通市司法局对其本人从事公民代理诉讼的收费行为予以查处。南通司法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梁小刚向南通市司法局提交的申请系要求该局对其本人从事公民代理诉讼的收费行为予以查处,梁小刚的请求对其本人而言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反而可能会减损其利益,属于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本人不利益的请求。针对梁小刚的上述请求,南通市司法局并未作出对梁小刚合法权益产生实质侵害的行政行为,该局所作答复实质是拒绝对梁小刚作出不利益的行为,答复的内容对梁小刚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梁小刚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诉的利益。梁小刚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而且使得南通市司法局被迫卷入无谓的应诉之累,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应视为诉权的滥用,应当予以驳回。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诉为由裁驳,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6日(2016)浙0204行初7号 万调芽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调芽要求查处宁波市低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等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答复书,认为举报事项,该局已于2015作出答复,故不再重复答复。后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不予受理。尽管起诉人的起诉在形式上合法,但究其请求法律保护的目的明显背离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应当视为是对诉权的滥用。结合本案及原告提起的诸多申请及诉讼中均可看出,原告就同一事实不断地向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即便该申请已经两级法院多次予以判决驳回,其仍不断地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此种起诉违反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则,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原告在明知其申请不会得到支持的前提下,仍然一再对信访告知行为提出行政复议,不论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答复,均执意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行政申请行为和诉讼行为,已经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构成了诉权的滥用。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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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浙0212行初184号 万调芽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万调芽向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诸如邹高珍非法破坏其太爷爷祖坟等查处申请,该局作出告知书。万不服,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定。万调芽向各级法院提出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累计44件。结合本案及诸多申请及诉讼中均可看出,原告自2015年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断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使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经两级法院多次予以判决驳回或裁定驳回,其仍不断地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此种起诉违反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则,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另原告在明知其申请不会得到支持的前提下,仍然一再对信访告知行为、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驳回其复议申请后,均执意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行为和诉讼行为,已经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1日(2016)粤06行初104号 陈润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陈润年等29人是集9日,不服原顺德市诚顺商贸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参 被告在反复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已书面告知原告不再重复处理其实质内容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涉及的该次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虽然变换了修饰用语,但实质仍是针对其所称的原顺德市公资委转制原顺德市容奇第二商业公司的行为,以及原顺德工商物价局核准注销原顺德市容奇第二商业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而前述的生效裁判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认定和处理,原告本次复议所主张的违法行为与此前多次复议及诉讼的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对于原告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被告不再答复处理并无不当,而原告就此提起的不作为之诉,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8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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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 与审批转让二商公司资产的行政行为以及参与核准注销二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向顺德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逾期不予答复。属对诉权的滥用,应从程序上予以裁定驳回。(2016)最高法行申2733号 郭兴梅重庆市人民政府 原告向重庆市政府申请公开下拨给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维稳金明细账目的政府信息,被告作出的《告原告该信息不存在。原告向被告申请原级复议,维持了该告知行为。郭兴梅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答复后,郭兴梅均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收到郭兴梅的11份复议申请后,分别作出了复议决定。2015年8月17日,郭兴梅就上述行政复议行为向法院提起11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本案。原告郭兴梅的上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诉讼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发泄个人情绪,并通过复议、诉讼向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表达私愤,以实现其制造个人影响力、谋取超常利益等目的。郭兴梅的行为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其骚扰、泄愤、盲目、重复、琐碎性质的起诉不仅缺乏诉的利益,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滥诉为由裁驳,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4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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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6)最高法行申4403号 杨某公安部 杨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支撑公安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息。实质上是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质疑,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义再度启动已告终结的纠纷处理程序,已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在公安部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被诉答复后,其又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这些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3日(2016)最高法行申4404号 杨某公安部 杨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支撑公安部行政复议驳回复议决定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信息。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3日(2016)最高法行申4405号 杨某公安部 同4403号案情。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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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6)最高法行申4406号 杨某公安部 对公安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向公安部原级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再审申请人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再审申请人对信访处理行为不服,除提起本案诉讼外,还另行提起了多个行政诉讼案件,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这些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诉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2016)最高法行申4396号 杨某公安部 杨某向西城分局邮寄了举报书及证据,该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立案或者不立案通知书,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不予受理。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2016)最高法行申4397号 杨某公安部 同上 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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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6)最高法行申4399号 杨某公安部 公安部针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15年(答)116号定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遂向公安部申请原级复议,公安部作出驳回决定。再审申请人因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获取公安部支撑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理由、证据、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实质上是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出质疑,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义再度启动已告终结的纠纷处理程序,已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在公安部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后,其又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这些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2016)粤0606行初1250号 曾志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佛山市教育局 曾志祥向南海教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第0055号《辞职证明书》原件的原告)并没第0055号 原告在明知其本人没有签收南教人辞[2010]第0055号《辞职证明书》的情况下,仍向南海教育局申请公开该《辞职证明书》,在收取(2016)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及本案诉讼,由此可见,原告申请被告南海教育局公开其签收南教人辞[2010]第0055号《辞职证明书》原件材料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该信息,其行为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权的滥用,在客观上并不具有信息公开诉讼应该保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行为已经背离了要求救济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这一诉讼本旨,不具有正当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4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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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辞职证明书》,因此你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向佛山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南海教育局作出的(2016)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粤06行终160号 曾志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曾志祥向九江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得“已经得申报的原始材料”,镇政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建议复议维持。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最主要的立法目的,而有关“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表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应有之义。曾志祥在已向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多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仍以九江镇政府和南海区政府为被告向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权的滥用,在客观上并不具有信息公开诉讼应该保护的利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7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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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粤06行终775号 曾志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佛山市教育局 曾志祥就自己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任职期间的社保缴纳问题,先后多次就同一问题采取变换不同提问方式的办法向南海区教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南海区教育局均一一予以了回复,曾志祥均以对回复不服为由,0606行初1015、1250、487、331、292号案,上述案件中的已决案均依法裁定驳回曾志祥起诉或判决驳回曾志祥诉讼请求。南海区教育局作出(2016)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其公开了《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及《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已清楚、客观、真实地显示了曾志祥1988年7月至1998年7月的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南海区教育局已依申请公开了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曾志祥在已向南海区教育局多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仍以南海区教育局和佛山市教育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权的滥用,在客观上并不具有信息公开诉讼应该保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行为已经背离了要求救济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这一诉讼本旨,不具有正当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4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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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粤1302行初40号 黄载回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黄载回向博罗市场局实名举报酒行销售无标签和非法添加冬虫夏草的冬虫夏草酒的违法行为,市场局作出处理结果告知函。原告不服,遂向市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食药监局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黄载回并不是消法规定的真正意义的消费者,并不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原告黄载回是职业“投诉举报”者,只要其“投诉举报”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奖励,便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满足一己之私,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很明显,原告黄载回提起本案诉讼,诉讼目的不具正当性,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同时,原告黄载回的起诉行为,也构成诉权的滥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7日(2017)闽01行终116号 张涛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张涛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检举,议申请书》,张涛因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起行政诉讼。针对上诉人张涛的检举,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于2015年6月3日作出榕国税稽举[2015]001号《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等三家检举件的答复》,至此税务机关已充分保障了作为检举人张涛的知情权,张涛若对该答复内容不服,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然而张涛却仍以“未出具书面回执又没有作出答复”为由向福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张涛在缺乏救济必要性的情况下随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已构成了对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对其起诉亦应予以驳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0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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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闽07行终14号 余明宝邵武市公安局邵武市人民政府 余明宝向邵武市公安局申请公开两次行政处罚中余明宝的陈述、派出所的工作说明、训诫书的依据理由等信息,市公安局作出告知,对案件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公开范围。余明宝向邵武人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了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余明宝申请公开被邵武市公安局于2012年对其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质疑,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义启动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已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宗旨。本案上诉人余明宝的核心利益应当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且其查阅的卷宗信息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之诉获取,但余明宝并没有通过直接合法的法律途径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反而提起本案之诉,以期达到扩大影响的不当目的,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应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邵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2017)鲁01行终312号 卢秋梅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部 卢秋梅申请公开山东省高级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司法资格证备案信息,省司法厅告知卢秋梅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省司法厅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不属于省司法厅政府信上诉人卢秋梅对临沂市政府和兰山区政府的拆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并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上诉人对承办该案的法官产生质疑,继而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获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司法资格证备案信息,实质上是对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的拆迁案件提出质疑,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义再度启动已告终结的纠纷处理程序,已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另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上诉人对省司法厅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本案诉讼,其诉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4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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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 后卢秋梅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驳回卢秋梅的复议申请。或主张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上诉人的起诉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2017)皖行终474号 李俊安徽省人民政府 李俊诉安徽省人民政府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纵观原告及其姐妹等人在合肥中院以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根源在于房屋拆迁补偿诉求未得到满足。为达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目的,原告及其姐妹等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提起诉讼,以此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压。仅以本案类型案件为例,原告及其姐妹等人首先申请信息公开,不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答复,多以各种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在未获复议机关支持的情况下,再就原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或复议决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这种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3日(2017)皖行终477号 李红安徽省人民政府 李红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同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3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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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皖01行初239号 李红合肥市人民政府 原告因合肥市交警支队未在法定时间内对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合肥市交警支队,而不是合肥市公安局,作出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综观本案原告,均因对补偿问题不服在本院以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以各种诉讼理由提起过多次诉讼。本案中,原告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为今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创造条件。在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以此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其背后个人利益。原告的申请信息公开行为和诉讼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8日(2017)皖01行初154号 李红安徽省信访局安徽省人民政府 原告向省信访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或者工作责任依据。直到省信访局才作出答复。本案原告中因对补偿问题不服在本院以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以各种诉讼理由提起过多次诉讼。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省信访局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在省信访局作出答复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以此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其背后个人利益。原告的申请信息公开行为和诉讼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根据审判权应有之义和立法精神,对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和滥用诉讼权利的,应依法予以限制,不作实体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8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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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冀01行终495号496号、500、501、502、503、504号 陈艳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陈艳萍因与工商银行高碑店支行银商转账事宜自2015年9月期间以各种名义先后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监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154起。原告陈艳萍就相同的、类似的相关内容不断向被告保定分局、河北监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尽管其所申请的内容大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对此无论被告保定分局、河北银监局如何作出答复和复议决定,原告陈艳萍其均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原告陈艳萍的起诉已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偏离了权利救济的正当渠道,其采取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已不是为了保障其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原告陈艳萍三番五次提起诉讼,其起诉明显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不仅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而且也违背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立法目的,本案中原告陈艳萍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已构成诉权的滥用,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新华区法院一审以滥诉为由裁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6日(2017)苏07行终92号 冯香梅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 冯香梅申请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向其公开白塔村一组承包地地籍册及白塔村一组被征用承包地的支付清单2011年以来,冯香梅在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共提起行政诉讼案件69起。冯香梅委托其丈夫林宝,分别向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白塔镇人民政府等共提起至少5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本案冯香梅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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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 镇政府作出回复,1988塔村在1990定对其不予提供所申请(2017)沪01行终925号 赵毅君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赵毅君自2016年7行政诉讼。赵毅君自2016年起反复不间断地向浦东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重复类似,且均坚持诉讼,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的滥用。赵毅君的该重复申请行为已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初衷,起诉目的不当,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滥诉裁定驳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7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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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8)沪01行终33号 赵毅君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赵毅君自2016年7起行政诉讼。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合理、正当的需求,公民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诉的内容是否存在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本案中,浦东规土局综合征收基地实际情况,已将相关政府信息在网上主动予以公开,赵毅君连续不断申请、重复申请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理、正当的需求,其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行为的起诉已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浦东新区法院以滥诉裁定驳回,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予以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2日(2017)皖01行初262号 吴丽蓉黄山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吴丽蓉不服被告黄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本案原告因对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不服在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以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以各种诉讼理由提起过多次诉讼。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黄山市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在两单位作出或不作出答复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以此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其背后个人利益。原告的申请信息公开行为和诉讼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1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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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皖01行初315号 杨俊巢湖市人民政府 杨俊不服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作出的巢食诉处告(2017)者投诉(举报)于2017年7月10日用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今原告没有未收到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以本案原告为例,2016年,原告在本院提起或进行了18件一、二审案件的诉讼。2017年,原告又提起或进行了25件一、二审案件的诉讼。纵观原告提起的一系列诉讼,绝大多数或是以各种理由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或是以各种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信息公开,原告在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予答复行为后,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进行行政诉讼;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或认为作出的行为违法,或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责,然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提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已经审结的上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2017)皖01行初313号 杨俊巢湖市人民政府 杨俊不服巢湖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关于巢湖新恒生纺织有限公司噪声检测情况的核查回复”,月10日用挂告没有收到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以本案原告为例,2016年,原告在本院提起或进行了18件一、二审案件的诉讼。2017年,原告又提起或进行了25件一、二审案件的诉讼。纵观原告提起的一系列诉讼,绝大多数或是以各种理由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或是以各种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信息公开,原告在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予答复行为后,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进行行政诉讼;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或认为作出的行为违法,或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责,然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提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已经审结的上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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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2017)皖01行初314号 杨俊巢湖市人民政府 杨俊不服巢湖市天河街道办事处2017年5的天河公开(2017)第2号非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10日用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以本案原告为例,2016年,原告在本院提起或进行了18件一、二审案件的诉讼。2017年,原告又提起或进行了25件一、二审案件的诉讼。纵观原告提起的一系列诉讼,绝大多数或是以各种理由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或是以各种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信息公开,原告在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予答复行为后,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进行行政诉讼;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或认为作出的行为违法,或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责,然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提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已经审结的上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2018)浙01行终167号 谢玉华杭州市档案局 谢玉华因下城工商局对其作出的“暂缓公信访。前述投能部门均已尽调查职责并 本案谢玉华投诉事项的实质是对原工作单位下城工商局对其人事处理(暂缓公务员过渡、末位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降职等)有异议,而且其已多次就相关人事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投诉,相关部门亦已多次对其作出明确答复。谢玉华仍不服,遂将上述人事争议转化、指称为所谓“捏造、制作、添加人事档案的档案违法行为”,向档案管理部门多次进行投诉,该投诉以档案管理投诉为名,行人事争议投诉之实,实质上是对投诉权的滥用,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档案管理部门对其投诉只需答复一次即可。其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也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类型,依法应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6日}/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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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案号 当事人 案情 裁定表述 首次裁驳法院 裁判日期 向谢玉华作出过答复,谢玉华所反映的其人事档案被涂改、捏造、添加等情形均不存在。}/ta}

}tbz}注: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中,案件类型输入“行政案件”,文书类型输入“裁定书”,关键词输入“诉权的滥用”,出现65个结果。剥离非因诉权的滥用裁定驳回起诉14个案件;对于同一滥诉案件一审、二审均有裁判文书的情形,上表只收录一审裁判文书。}/tbz}

}blr}(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