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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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项目操作流程管理

一、项目审批流程

(一)一般审批流程

1.信托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所收集的基础资料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高管审核确认后,由信托经理将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基础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核。

2.风险管理部业务审批人员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基础资料对报审项目进行审核,业务审批人员将报审项目需要补充完善的审查意见反馈给信托经理;信托经理根据业务审批人员的审查反馈意见对报审项目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将补充调查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3.如果报审项目需要补充完善的条件均已落实且已符合公司报审项目的上会条件,风险管理部应当出具报审项目的风险审查意见;信托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报分管高管签署同意上会意见后,风险管理部将风险审查意见、已签字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4.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报审项目进行审议,信托经理应当对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提问进行解答,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报审项目进行表决。风险管理部业务审批人员对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意见进行汇总,并将经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的汇总意见发送业务主办部门。

5.如果项目汇总意见是有条件通过的,信托经理应当落实汇总意见的所附条件,并将落实情况形成项目完备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项目完备报告审核无意见后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总裁审批,项目经总裁最终签署同意意见后正式通过。

(二)项目复议流程

1.如果报审项目被项目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业务主办部门可以申请项目复议,复议申请仅限一次。项目复议流程参照项目报审流程执行。

2.申请复议的项目被项目评审委员会再次否决的,自复议申请否决意见签署之日起一年内,该项目不得再行报审。

(三)条件变更流程

1.报审项目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后至该项目终止期间内,该项目交易条件发生变更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提交条件变更申请。

2.如果所变更的条件没有增加项目风险或减少公司收益的,则应当向风险管理部备案;如果所变更的条件增加项目风险或减少公司收益的,则该条件变更申请应当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条件变更流程参照项目报审流程执行。

(四)简易审批流程

1.简易审批流程适用一般审批流程的前两项。

2.如果报审项目需要补充完善的条件均已落实,风险管理部出具同意意见,且经首席风控官签署同意后,报审项目正式通过。

二、合同审批及用印流程

(一)合同审批流程

1.报审项目通过评审后,信托经理即可发起合同审批流程。信托经理起草信托合同及相关交易合同,信托经理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信托合同及相关交易合同提交合规法律部审核。

2.合规法律部将合同法律审查意见反馈给信托经理,信托经理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报审合同进行修改。报审合同经交易各方审核无异议后形成最终定稿版合同。

(二)用印审批流程

1.报审合同定稿后,信托经理即可发起合同用印审批流程。合同用印申请由信托经理签字后,需要经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业务主办部门分管高管、合规法律部负责人、首席风控官、总裁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用印。

2.如果交易对手方先用印的合同,信托经理应当将交易对手方已用印的合同与信托公司定稿版合同核对一致后方可发起用印流程,信托经理应当在用印审批单承诺用印版合同与定稿版合同核对一致。如果交易对手方已用印合同与定稿版合同不一致的,信托经理对于仅是修改个别词句标点格式等地方可在用印审批单上予以标明,对于有重大条款修改的,应当重新报审合同。

3.如果是在对方用印合同复印件上用印的,签报单上应当标明“复印件用印”;如果是在对方用印合同的原件上用印的,签报单上应当标明“原件用印”。对于开户等事项需要在格式合同上用印的,应当在签报单上标明“格式合同,不允许修改”字样。

4.所有用印文件的内容必须要素齐备,原则上不得在留空合同上用印;如果用印文件个别地方确实暂时无法填写相关要素,签保单上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三、项目推介、成立流程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项目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评审,且信托合同及交易合同定稿后,信托经理即可发起项目推介审批流程。项目推介前,项目评审条件均应全部落实,比如信用增级措施已办理完毕、基础资料已收集齐全等。如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在异地推介的,信托公司还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进行报告。

(2)项目划款:项目推介前,信托财务部还应当为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和托管专户。信托计划募集完毕,信托资金应当由募集账户划付进托管专户;信托计划符合成立条件的,信托经理应当提请信托业务管理部发布项目成立公告。在信托成立当日,信托公司向信托财务部提交划款/投资指令,由信托财务部将信托资金向交易对手进行划付。

2.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向信托公司发送投资/划款指令,信托公司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投资/划款指令进行信托资金的划付。

3.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资金由托管专户直接向融资人指定账户进行划付;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信托资金由托管专户直接向验资户(直接股权投资或增资)进行划付,或者向股权转让方(受让股权)指定账户进行划付。金融产品投资类信托,信托资金直接向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募集账户或托管账户进行划付。

4.如果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份额、股权、债权以及其他标准化证券产品,信托经理应当向交易员发送投资指令,交易员根据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

四、投后管理与项目清算

(一)项目投后管理

项目成立后,信托经理应当配合信托业务管理部做好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按期编制投后管理报告或信托单位净值披露报告。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在公司官网公布定期投后管理报告或者信托单位净值报告,或者向委托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定期投后管理报告或者信托单位净值报告。

项目存续期间,如果项目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则信托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进行报告,并配合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信托业务管理部等部门制订风险应急预案;信托公司应当将风险事件情况及风险应急预案报送监管部门。

(二)项目清算分配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提取并分别向受托人、保管人支付信托报酬和保管费后,按照预期信托收益率向受益权人分配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信托公司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由信托业务管理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受益权人发送清算报告;信托财务部根据信托经理的清算划款指令,将清算财产向交易各方进行划付。

信托计划清算完毕后,信托公司应当及时进行销户(信托财产专户/保管账户、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及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