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闻媒体的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义务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过程中,新闻媒体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二是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前一项义务主要是就医疗纠纷的预防而言,旨在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纠纷,避免因为认知错误而产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后一项义务主要是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而言,要求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必须真实、客观、公正,不能歪曲事实,推波助澜,影响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一、新闻媒体的宣传义务
依据本条前半段规定,新闻媒体的宣传义务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义务;第二类是宣传医疗卫生常识的义务。从患者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缺乏医疗卫生常识,不能科学认识医学有限性的特点,无法正确看待医疗风险,认为现代医学无所不能,只要自己没有把病治好,都是因为医师的过错。二是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缺乏正确的认知,漫天要价,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名义非法医闹,甚至打医、伤医、杀医,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新闻媒体具有信息提供和价值塑造的双重功能,新闻媒体提供何种信息、如何提供信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对于医药卫生行业和医患关系的理解和认知。
在宣传医疗卫生常识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宣传:一是医学的有限性。尽管现代医学的进步日新月异,能够治愈很多过去无法治愈的疾病,人类的平均寿命大幅提高,但是现代医学并非无所不能,人类寿命的大幅提高也主要受益于公共卫生(疫苗等)的进步,而非完全决定于医学的进步。新闻媒体经常报道各种前沿的诊疗技术,比如换头、换心脏等等,这些报道会给公众留下医学无所不能的印象,一旦患者因病遭受损害,他们很难想象在一个连换头都不成问题的医学时代,为什么自己的这点病却无法治愈,而要自己承担风险?新闻媒体有报道的自由,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医学认知观念也是其责任所在。因此,新闻媒体应当多报道医药卫生常识,少报道无用的噱头。对于最新的医药技术,既要报道其功能和效果,也要报道其潜在的风险和临床应用的局限。二是医学的不确定性。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多疾病尚未被现代医学所认知,完全超出了现代医学的能力范围。即使对于很多常见病、多发病,也有很多意外情况发生,这些都是现代医学无法完全掌控的。新闻媒体应当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现代医学的不确定性,哪些是现代医学力所能及的,哪些是现代医学无法控制的。
在报道医疗卫生法律方面,新闻媒体既要加强与患者权利相关的法律宣传,也要加强与患者义务相关的法律宣传,引导患者认识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让患者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涉及患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众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 《药品管理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传染病防治法》 《精神卫生法》等等。新闻媒体可以法律解读、以案说法等形式,让公众清楚地了解作为患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明确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才能有效避免因为法律认知错误而引起的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后,也能依法维权,而不是伤医杀医、聚众闹事,抑或是漫天要价,纠缠不休。
二、新闻媒体公正、客观报道的义务
依据本条后半段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的报道,一要遵守法律规定,二要恪守职业道德,最终要做到真实、客观和公正。法律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必须坚守底线,真实不造假,编发并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职业道德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要求更高,除了真实不造假之外,还必须尽可能客观和公正,程序合法、符合伦理,尽可能避免对报道对象造成的伤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非截然分明,不真实的报道通常也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即使报道的信息真实可靠,也未必就是客观、公正的。
一般而言,真实与虚假相对,要求新闻媒体不得编造散布不存在的医疗纠纷或者对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采用歪曲事实的方式加以报道。医疗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大多数比较专业,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之前,必须确定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有过实地调查、是否咨询过专家意见、标题是否引发歧义等等。客观不仅要求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属实,而且要全面地展现事实情况,不能仅截取片段事实来误导公众。故意忽略部分事实,采取选择性报道的做法经常会带来矛盾的激化。比如患者殴打医生,医生奋起自卫,新闻媒体在报道这起医疗纠纷时,不能只报道医生打患者的事实,而应当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的整个过程,让公众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公正要求新闻媒体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不能带有偏见,偏袒任何一方。新闻媒体不能只报道医方或者患方单方的观点,剥夺另一方表达观点的权利。也就是说,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时,信息来源必须多元,不能只采访医师,或者只采访患者,这种做法都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要点拓展】
如何规制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的报道?
近年来,各地频频出现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扭曲报道的事件,夸大对医生的负面评价,甚至摆出媒体审判的架势,不仅加剧了医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造成整个社会在医患两大群体之间的撕裂。从“丢肾门”到“纱布门”等一系列事件,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只顾追求新闻效应,为了吸引眼球和公众关注,标题夸张,采访和报道也比较片面,没有同时给双方当事人同等的说话机会,容易误导公众的情绪和意见。在“丢肾门”事件中,安徽一家媒体最开始以“我的右肾去哪儿了”为题进行报道,让公众误以为医疗机构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右肾被切除,甚至认为医疗机构为了卖肾而故意切除患者右肾。后经当地卫计委介入调查后发现,真实情况是患者在接受手术后右肾外伤性萎缩。在“纱布门”事件中,某电视节目在报道该事件时,让公众误以为患者体内的纱布完全是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结果。节目并没有对医院做正面的接触和采访,医院也没有解释的机会。但实际情况是,患者在接受剖宫产手术时大出血,需要用无菌纱布条填塞子宫压迫止血,医院事先告知了患者及其家属,患者本人也知道此事。像“丢肾门”和“纱布门”之类的事件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追求一时的新闻效应,歪曲事实或者片面报道,经常误导公众对医院和医师的看法。
为此,各地都十分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规制问题。比如,福建省2016年5月出台的《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第6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2017)第23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引导公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引导患者合法维权。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除了上述地区外,山西、安徽、湖北等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ww.moh.gov.cn/zhuz/zqyj/201511/3f61fb6c076645738d961a152024b7e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9月14日。
[2] 本办法已被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替代,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