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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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对行政行为予以维护。在修法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法宗旨中保障公民权利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量齐观,存在明显缺陷。主要是:第一,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放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前,与行政诉讼重在制约监督行政行为的本质不相吻合,实际上认可了行政审判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与行政诉讼的本质背道而驰。第二,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并不因为行政判决的维持而得到“维护”。第三,使用“维护”一词有损行政审判的良性运行,有画蛇添足之嫌。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党政领导认为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行政机关,并以此为由对案件进行干预,导致行政审判面临的司法环境逐步恶化。据此,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删除了“维护”的规定。

二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问题。在本次修法中,有意见建议将本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订为“个人和组织”或者“自然人和组织”。理由是: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词是借用了民法学的概念,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学概念。第二,“公民”这一概念强调国籍上的归属,自然人则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广,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法在对诉讼主体的规定中应当考虑涉外诉讼主体的内容。

在讨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应当继续保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法。理由是: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比较规范的、被多项法律明确规定的短语。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修订这一内容还需要更充分的理由。第二,“公民”的概念经由解释,已经包括了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是清楚的。在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该概念并无区分的实际意义。据此,立法机关最终保留了原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