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
本解释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公告”方式的包含关系。在制定本解释时,有意见认为应当删除通知中有关公告、司法建议的内容。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公告、司法建议等措施仅针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本条没有法律依据。起草小组经研究认为,应当继续保留本条规定。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仅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与“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效果相同,应当可以采用公告、司法建议的方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明确了“公告”制度。此外,公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也属于柔性的、间接的法律后果,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尊重司法权威、推动行政纠纷案结事了。在本司法解释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有的审委会委员认为,当前,包括行政裁判文书在内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都已经公开上网,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情况已经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向社会公开和监督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目的。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在行政审判白皮书就此问题进行专题公告,最终本解释删除了有关公告的规定。今后,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文件的方式予以监督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