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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其他原则得以实现和贯彻的基础和前提。
之所以确定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主要原因是:第一,落实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以上规定对于确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起着指导作用。第二,保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实质平等。与民事诉讼法不同,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弥补原告的不利地位,注重实质平等。在行政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其行政行为除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外,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而在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通过司法权力制衡行政权力,将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平等予以弥补,这一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实质平等方面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