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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辩论虽然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辩论中只能处于消极的地位。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辩论原则的实施提供保障。主要是:第一,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辩论过程中应当行使适当的释明权。法官的释明权实际上是辩论主义诉讼结构的适当修正,也是诉讼秩序和诉讼目的所必需的。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是诉讼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当事人不能充分地、恰当地行使辩论权就无法达致纠纷之解决。因此,在公平程序的保障下,法官的引导和释明也是必要的。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为当事人的辩论提供时间、机会和手段来保障当事人充分、有效、平等地行使辩论权。特别是保障当事人双方有均等的辩论机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的积极性都不应当限制。第三,积极引导辩论活动,使辩论活动始终围绕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避免辩论活动冗长低效。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应当介入争论。第四,对当事人不正当行使辩论权的行为实施干预。人民法院在主持辩论时,应当注意维持辩论秩序,及时制止与诉讼无关的争论以及借辩论之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