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
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查核实权,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呢?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不宜行使调查核实权。主要的考虑是:第一,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案卷排他主义”和“先取证后行为”原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的权力本身就受到极大限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会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第二,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事实问题,一般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宜重复调查案件的事实问题。第三,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调查证据,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检察机关也没有必要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事实调查核实权。第四,本法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力进行了列举规定,其中没有关于调查核实权的内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1] 袁杰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2] 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3] 江必新、梁凤云著:《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4] 江必新、梁凤云著:《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2~63页。
[5] 江必新、梁凤云著:《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6] 江必新、梁凤云著:《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7] 顾昂然:《行政诉讼法起草情况和主要精神》,载《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7页。胡康生:《〈行政诉讼法〉立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载《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1~42页。当然,参与立法的学者对于合法性与合理性有不同的看法。胡康生认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意味着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管。所谓“基本不管”就是除了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以外,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一般通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解决。
[8] 皮纯协:《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载《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9]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1页。
[10] 江必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