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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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衙门中的书吏

州县衙门中的书吏,其主要职责是掌管簿书、案牍和有关文件以及处理诸项杂务。按照中央六部衙门的分类,州县衙门的书吏也被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吏房主要管理县衙文书及衙门内总的事务;户房管理仓库、税收及差派徭役等;礼房管理祭祀、学校考试、旌表节孝等;兵房管理驿站及三班衙役;刑房主要办理有关司法审判的事务;工房承办工程修造方面的事务。除“六房”之外,州县衙门里可能还另有一些负责特别事务的办公室或书吏。

州县衙门的“六房”书吏中,又以刑房和户房书吏的权最重,尤其是刑房书吏,负责办理有关司法审判的事务,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家性命。刑房书吏最主要的一项权力就是拟写“票稿”。

票,是指传票、差票。它是执行有关司法工作,如逮捕、勘验等的凭证和依据。票根据所执行的内容不同,分为许多种。一是调查票,即写有“查明”“查复”等语句,命令执行人查清当事人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理由的文书;二是取证票,即写有“吊契”等字句,由执行人向当事人提取有关证据的文书;三是督责票,即写有“理论”“押令”等用语,命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文书;四是调解票,即写有“妥为理处息事”等语句,劝告双方当事人息讼止争的文书;五是遏暴票,即写有“谕止”等字样的制止暴力行为的文书;六是查封票,即写有“封收”“查封”等字样的文书;七是传讯票,即传当事人到衙门审讯的传票;八是逮捕票,即强制逮捕犯人的文书。票的签发权是由州县官行使的,但由于具体的拟写、签发事务都是由书吏包办的,同时,差票又是差役执行“公务”的法定依据,一票在手,便如狼似虎,无所不为,所以差役往往千方百计而求一票,因此,票又成为衙门书吏与衙役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的重要手段。

我国古代各行各业都把一些古代名人尊为本行业或是本职务的始祖。比如,医生尊神农为始祖,法官、狱官以皋陶为始祖、狱神。那么,书吏的始祖是谁呢?在宋人叶梦得的《石林燕语》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北宋京城衙门中的书吏们每年秋天都要凑钱聚餐,举行赛神会,祭拜他们的始祖“仓王”。开始人们不知道这个“仓王”是谁,后来一了解才知道,这个“仓王”原来就是传说中发明文字的仓颉。可为什么书吏要将仓颉奉为本业的始祖呢?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仓颉发明了文字,而文字正是书吏们赖以维生、弄权的手段。书吏掌握、经管、办理着衙门内的各种文书,并以此来操纵衙门事务。而在所有书吏们所惯用的营私舞弊、勒索钱财的手段中,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利用衙门的各种公文、文书做文章、做手脚,从中牟取厚利。俗话说,“在山靠山,在水靠水”,书吏们手里掌握着处理衙门中各种公务文书的权力,公文案牍上的一字上下出入,往往是千金可得。

古代衙门文书种类繁多,上级衙门大多通过文书了解下级衙门的工作情况。文书的格式非常复杂,对行文、用词的要求非常严格,而这些东西又是那些科举出身、熟读经书辞赋的州县官从未学过,也不屑去学的,所以,管理、起草各类公文也就成了书吏们的“专利”。即使是在幕宾盛行的清朝,幕友(师爷)代行部分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撰写工作,但大量的文书管理、撰写等事务仍由书吏负责。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套语、固定的用词,成为衙门文书的特色。

正由于衙门公文成了书吏们的“专利”,书吏们得以凭借它把持衙门事务,在一字一句、一圈一点上大做文章。尤其是那些刑房书吏,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都由他们整理、缮写和起草,其间一字一句的增减,都对案件的判决有着直接影响。据《冷庐杂识》记载,清乾隆年间,状元胡长龄的父亲为州书吏时,就曾经在案牍上改一字(确切地说,是添一笔)而救十余人。当时州衙审理一起盗案,案犯自供是纠集十余人从大门入内行盗。《大清律例》规定:凡强盗,不分主犯从犯,全部要处斩。胡父查知那些从犯都是因贫穷而偶然行窃,并非真正的大盗,想替他们开脱职责,但案卷都已整理好,立刻就要报送上级衙门,来不及再重新改写了。于是,胡父便在原案卷上“从大门入”的“大”字上加了一点,变成了“从犬门入”。原来“从大门入”的意思,显然是公然入室抢劫;而“从犬门入”,则显然是钻狗洞的小偷小摸,当然就不至于被判死罪了。果然,案卷报上后,十余人都以窃盗论罪。一笔之差,救了十余条性命。

胡长龄的父亲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字之改,救了几十条人命,所以后人认为胡长龄中状元,是他父亲积有“阴德”。但无论如何,州县衙门里像胡长龄父亲这样的人毕竟凤毛麟角。

在明人小说《水浒传》里,有一位大名鼎鼎的呼保义宋江,此人仗义疏财,挥金如土,要是有人来投奔他,若高若低,无有不纳,并留在庄上馆谷,终日追陪,从无厌倦;若要起身,尽力资助;人向他求钱物,也不推托,而且乐善好施,济人贫苦,赒人之急,扶人之困,因而大名远扬,被人们称为“及时雨”。

可能有人会感到奇怪:若论身份,宋江不过是一个区区的县吏,若论家境,不过是一个小小的地主,守些田亩过活,并无万贯家财,何况早已与父亲分家另过。那么,宋江又哪来这么多的钱来“疏财仗义”呢?

对这一点,小说中并没有交代。值得注意的是,《水浒传》虽然写的是宋朝的故事,但作者是明朝时的人,因此,书中涉及的许多制度实际上都是以明朝为背景的。明清时期的书吏虽然是在衙门里供职,也有一定的编制,但他们不是国家官员,当然也没有俸禄可拿,只有数目非常微薄的伙食费和抄写费。书吏的收入这么少,为什么还有许多人抢着干这一行呢?理由很简单,那就是书吏不仅有各种名目的“陋规”可得,而且可以利用职权,敲诈当事人的钱财。

从清朝衙门中书吏索取的陋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目:代人书写状子后盖戳的有“戳记费”;告状要预先登记,有“挂号费”;传递状子有“传呈费”;准予审理后取保候审的有“取保费”;书吏送稿有“纸笔费”;结案有“出结费”;请求调解和息有“和息费”……此外,状子递上去后,州县官数日不批,便要索取“买批费”;状子批后,数日不出传票,便要索取“出票费”;传票出后数日不开堂审理,便要索取“升堂费”;审讯时要索取“坐堂费”;将结案时要索取“衙门费”……对于这名目繁多的种种陋规,州县官虽然知道,但却总是睁一眼,闭一眼,放任自流。有的甚至纵容书吏收取陋规。清朝著名的“循史”汪辉祖就认为陋规虽然不好,但不能革除,他的理由是衙门公费收入有限,不可能给书吏发钱,要从州县官的个人收入中支出,更不可能,所以只能因俗制宜,用陋规作为书吏的收入。如果革除陋规,书吏势必会用别的手段和方法向百姓盘剥,甚至会变本加厉搜刮民财,这样反而会助长贪污之风,危害衙门;书吏没有陋规可得,在办理公务时就会玩弄手脚,这样奸弊丛生,州县官处理公务也会棘手。所以,陋规不宜革除。

衙门官员主张保留书吏陋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书吏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但是,书吏们的贪得无厌之心,决不会因此而得到满足。他们于陋规之外,还有种种名目繁多的“需索”。仅清朝人编写的官书《六部成语注解》收录的就有:①说事过钱,即以代当事人向本官说情送礼为由,从中抽取好处费;②吓诈求索,即用危言恐吓有关的当事人,向他们索取钱财;③需索勒掯,即办事时故意拖延,迟迟不办理,而当事人若是想催促他们尽快处理,只好被迫向他们行贿;④抑勒恐吓,即对罪犯进行威胁恐吓,强行向他们勒索钱财。

因此,利用衙门的各种公文、文书做文章、做手脚,从中牟取厚利,可谓是书吏主要的生财之道。而即便如此,他们依然不满足,而是利用对衙门诉讼活动的干预,获取非法的利益。

在一些衙门的诉讼活动中,如果被告向书吏行贿,案件的开审可能被故意推迟。要不然,负责记录被告供述即“招书”的书吏可能会在笔录上做某些变动。书吏们经常竭力把尽可能多的人扯进案件中,以便对其勒索钱财。在传唤名单上将州县官或其幕友已经划去的名字予以恢复,此类事情并不少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第85页。。清朝的黄六鸿就曾指出,书吏们通常使用的伎俩之一是搞到一张盖有印信的白票,然后凭借这个去威胁百姓并加以勒索。因为盖有印信的白票可以填制成官府令状加以使用《福惠全书》卷四。

而在文书案牍中做手脚,则是书吏们的家常便饭。为了防止书吏篡改文书案牍,清朝著名的循吏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专门指出:

勘结案件,应发文券议照之类,面给两造,领回安业。倘不及取领状附卷,即于谳后标明发字,不必令其再经吏役之手,藉端需索,致滋守候。其他遵依甘结等项,并可类推。至两造供词,起讫钤缝处,皆须一一过目,硃笔点钩标识,以免他日猾吏抽换增减之弊。

清朝著名的恶讼师诸福葆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名叫平天醉的青年,娶妻不到半个月,因同人赌博发生争执,拿起小刀乱砍,一下杀死3个人。家里花了数万两银子,无法免其死罪。因为他是家里的独子,因此他母亲想将案件拖个一年半载,通关系将媳妇送到监狱里,生下一个儿子也可以延续平家的后代。但因案情严重,判的是斩立决,只等刑部的回文一到,就要处决,因此他母亲找到诸福葆,请他想办法。诸福葆左思右想,终于想到了一个办法。他对平天醉的母亲说:“北京到苏州的文书只需一个月,但如果是到云南、贵州等地,非半年不行。你可以到刑部去贿通书吏,把这封斩立决的批文送到云南或贵州去,等到了那里发现错了,要退回北京,这一来一往,就要一年多时间,等改正后再送到苏州,至少要三个月,这样一来,或许就有希望了。”可见,书吏在案牍文书中的各种手脚,的确有起死回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