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
第一节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
计量是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经济越发展,科技越先进,社会越进步,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越需要在全国范围实现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因而越需要加强计量法制监督。因此计量立法的宗旨,首先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制。而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要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可能影响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由于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保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能够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是紧紧围绕着这一基本点进行的。世界各国也都把统一计量单位、保障本国量值准确可靠作为政权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
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还不是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一条中把计量立法的宗旨高度概括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计量立法使我国计量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二)《计量法》的调整范围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调整范围。《计量法》第二条说明了计量法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计量法》侧重调整的是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不是计量工作中所有的问题都要立法。也就是说,主要限定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内。
二、我国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法规体系,是由母法及从属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规章。此外,按照立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城市也可制定地方性计量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计量法》为基本法,若干计量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一)计量法律
1985年9月6日颁布的《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国家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计量法》的基本内容: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处理和计量法律责任等,共计六章三十四条。
(二)计量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于2018年3月19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主要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于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主要目的是明确我国在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该命令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通过,主要对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于1987年4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订,主要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形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于1990年4月5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对国防计量机构及职责、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于1990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批准,主要对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计量规章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计量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此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较大城市人大也根据需要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计量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的计量法律、计量行政法规和计量规章中,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基准和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产品、商品量的计量监督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等工作的法制管理要求及计量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量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实施。各有关部门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计量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行政执法性监督;部门计量行政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一般只对纵向发生效力。从全国来讲,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构成一个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
(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计量法》第四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与要求。
此外,为了保证计量监督工作的实施,《计量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成立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管理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标准委)。201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的部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目前,我国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如图2-1所示。
图2-1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
注:图中实线箭头为直属关系
(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在图2-1中,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中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省、市、县三级计量技术机构中包括了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在社会上,除了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外,还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广大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计量实验室。
根据《计量法》第三十二条(2017年12月27日修正前为第三十三条)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号)第八条规定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为了规范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现场评审评分标准》(科工技[2016]787号)。国防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局直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其中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按专业设置,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置。截至2018年9月,国防科工局共许可设置了18个国防一级计量技术机构,53个国防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涉及几何量、热学、力学、电磁学、无线电电子学、时间频率、声学、光学、化学、电离辐射十大专业,涵盖核、航天、航空、兵器、船舶、军工电子行业。国防三级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自主设立。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为了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两种: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在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成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职责。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主要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专业计量站是根据我国生产、科研需要的一种授权形式,在授权项目上,一般选定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急需的专业项目。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立大区计量测试中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项目的强制检定和其他计量检定、测试任务。这些授权的专业和区域计量检定机构是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内容和法律责任。
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两级管理的模式。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主要是实施考核授权制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何组织考核、如何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如何进行复查换证、如何对新增项目进行授权和终止承担的授权项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经授权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
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建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处于国家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的统一。为了保证量值的溯源性,按《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这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一致的必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时,只能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为准。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2.部门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法》第七条规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计量法》规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7月10日发布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适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
JJF 1001—2011中计量器具的检定又称测量仪器的检定(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计量检定就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它是计量检定人员利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和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实际操作,以判断其准确度等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可供使用。计量检定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它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计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经济合理”是指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设施,合理地布置检定网点。“就地就近”进行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再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计量检定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证书的全过程。检查一般包括计量器具外观的检查和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检查等。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检查,其实质是把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器的计量特性相比较,评定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否在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5)从事计量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重要职责。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数量多,影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根据用途决定的,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不做上述用途的,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对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按《计量法》规定,应制定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明确需强制检定的范围。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987年5月28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种。1999年1月20日、2001年10月26日、2002年12月27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目录作了补充和调整,现为60项117种。
1991年8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进一步推动了强制检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计量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以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纠纷双方来说,具有公正地位。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数据,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应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进行。
(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器具经检定机构检定后出具的检定印、证,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判断,是评定该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法定结论,是整个检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出具的检定印证,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解、审理、仲裁计量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计量检定印、证包括:①检定证书;②检定结果通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通知书);③检定合格证;④检定合格印;⑤注销印。
(六)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计量检定人员所从事的计量检定工作是一项法制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尤其是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不仅要承担计量检定任务,而且还要受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为计量执法提供计量技术保证的任务,因此不仅要求计量检定人员应全面掌握与所从事的计量检定有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而且应全面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并认真遵守有关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为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完善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体制,实现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两种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第105号令批准发布了新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总局令第166号修改,作为我国对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的管理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原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16年9月1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中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切实保障国家量值传递与溯源计量公共服务体系安全和所提供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修订后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七)注册计量师的管理
在计量领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计量技术人才提出的新要求。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整合考试资源,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考核提供一个社会平台,实现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的社会化和分层次管理。
2006年4月26日,原人事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根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2013年5月6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最新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推出,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模式将发生相应变化。当前,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同时执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为了实现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与注册计量师制度的衔接,经修订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15年10月8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45号发布)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对计量器具产品实施法制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和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检定制度。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又以总局第74号令发布了经修订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二)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外进口的计量器具日益增多,其中既有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产品,也有型式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甚至有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因此必须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计量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有具体规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进行最新修订。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5年8月25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了修订。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八、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加强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法制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当前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是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转型期的具体情况,重点规范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销售和使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作弊和故意克扣造成商品缺秤少量的情况时有发生。《计量法》对此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加强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规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为我国加强对商品量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要求、核称商品的方法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管理体制、基本要求、净含量标注要求、净含量计量要求、计量监督管理措施、禁止误导性包装、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是指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考核内容包括:①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③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并于2015年3月23日发布,2015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