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理解与适用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为名,非法干预村委会自治,村委会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2)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3)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
[村民自治范围]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的调整;(2)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和罢免;(3)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开;(4)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委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村委会成员工作的评议;(5)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6)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7)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8)法律规定的村委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施和履行。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