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用 35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中设定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两个概念。产品责任仅指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由相关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因产品存在瑕疵,导致瑕疵产品本身不具有可用性或者损害,而由相关人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其实质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如此理解的产品瑕疵包含了产品缺陷,可以推出产品存在瑕疵是导致产品责任的前提。但当产品有瑕疵又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生产者承担的是一种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产品瑕疵与缺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通常所说的产品瑕疵是狭义上的理解,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应用 36
生产者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若由于生产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参见“某啤酒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195号)
应用 37
生产者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由于生产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见“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商民终字第844号)
应用 38
产品是否具有缺陷,生产者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产品是否具有缺陷,生产者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参见“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见 页;《产品质量法》第41、42、46条,见 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见 页。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应用 39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正确使用商品的说明和警示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参见“董某与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231号)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见 页;《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见 页。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关联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见 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见 页。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见 页。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注释
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可能产生两种影响,一是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的,是现实存在的。二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种危险,存在不安全因素。从某种角度说,这是一种尚未发生,非现实存在的损害,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潜在的损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本条的规定即是为了避免这种潜在损害实际发生,给受害人造成真正的损害,杜绝、减少或者减轻受害人的损失。
●关联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第44条,见 页。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
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削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
●关联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见 页。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应用 40
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范围
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应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即使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金也要严格限制在缺陷产品侵害使用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残疾或者其他伤害的场合。对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即使构成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也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只能承担填补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