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应用 1
当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诉诸侵权责任法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而,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本条是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具有宣示性的条款,其作用主要在于确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由于其并非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均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单独适用,往往需要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或者分则中的其他具体条款相互配合,方可准确适用。
应用 2
向他人泼洒饮料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名誉的行为,要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并致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泼洒饮料的行为,并不是特指针对受害人,由此产生的各种报道,也没有贬低其名誉的评价,即使一些报道有不实之辞,也非行为人所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受害人名誉的侵犯。[参见“黄某诉窦某在采访中向其泼饮料侵害名誉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76、95-96、98-103、106条,见 页。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在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被侵权人可能是单个主体也可能是多个主体。在一个侵权行为有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的被侵权人都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都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被侵权人的权利相互独立,一些被侵权人不请求不影响其他被侵权人提出请求权,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共同诉讼。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7条,见 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条第2款、第3款,见 页。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合法有效,其发生的依据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约定。第二,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都能满足,则三种责任并行不悖,责任人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时,才出现民事责任优先的问题。
应用 3
企业生产伪劣产品,财产不足以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其需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刑事责任被判处罚金,且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金承担。
应用 4
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法研〔2004〕179号)]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10条,见 页;《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见 页。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