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国际经济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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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和原则是:(一)确立以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的服务贸易多边规则,进一步扩大国际服务贸易规模,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2.答案:D。《服务贸易协议》不阻止任何成员方参加由双方或多个参加方为建立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的协议,但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3.答案:C。商业存在是指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为后者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提供服务的方式与投资有关。

4.答案:D。GATS协议规定的服务贸易类型有四:(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B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他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如C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4)自然人存在,一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A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D项中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并非提供服务,而是经济援助,所以D项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定义服务的4种方式,界定服务贸易的范围,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临时流动。

2.答案:B、C、D。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

3.答案:A、B、C、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界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临时流动。跨境交付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国的领土上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国的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消费。商业存在,是指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为后者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任何其他成员的领土提供服务。

4.答案:A、B、C、D。根据《服务贸易协定》规定,服务贸易是指提供以下服务: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又称“跨境交付”)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又称“境外消费”)

(3)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即建立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形式的业务或专业)提供的服务(又称“商业存在”)

(4)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又称“自然人的临时流动”)

5.答案:B、C、D。《服务贸易协议》第3条之二规定了机密信息的披露:“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据此,成员方对三类机密资料有权不予披露:可能因披露而阻碍法律实施的;可能因披露而有害于公众利益;可能因披露而损害企业合法的商业利益的。

6.答案:A、B、D。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内容: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协定文本、附录(有关各具体服务部门的协定)、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单;②协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A.WTO协定之下的一般性义务,即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B.承担具体承诺义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所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国际服务贸易法就是调整服务跨国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答案: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3.答案: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4.答案:国际追加服务是伴随着货物贸易而追加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产品初始阶段的研究开发、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资金筹措等服务;生产阶段的设备租赁、保养维修、质量和检测、控制、财务、保险、通讯、安全、后勤服务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服务等;最后销售阶段的售后服务、广告、运输、货物的退赔及有关的诉讼等服务。

5.答案:GATS附件明确了金融服务的概念,即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者提供的一切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保险、借贷、融资租赁、担保与委托、证券、资产管理及其辅助性金融性金融服务等6类活动。

四、简答题

1.答案:(1)无形性,同步性。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以活动形式提供其使用价值。

(2)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国际服务贸易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交易。而国际货物贸易则是交易客体,即货物的跨境流动,不考虑交易主体的国籍问题。

(3)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4)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2.答案:(1)GATT第17条规定,各成员方在其承诺清单所列服务部门或者分部门以及条件和限制的范围之内,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来说,不应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在征收国内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和法规方面,对进口产品应当一视同仁。

(2)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过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要遵守的一般义务。但是GATT规定的国民待遇是强制性的。

3.答案: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

(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

(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五、论述题

1.答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在互利和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一般义务和原则包括: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也允许存在例外:提供给邻国的优惠;豁免清单作为附件从而享受为期不超过10年的豁免;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二是透明度原则。每一成员应设立咨询点,以便于向其他成员方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可能影响GATS实施的措施、国际协定、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修改,商业性惯例和补贴等。三是资格的认可,就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成员方之间应通过国际协定或安排或自动许可方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定和推行认可的统一标准。四是公平竞争,成员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滥用其垄断和专营的优势地位。五是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为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应承担以下义务:在GATS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联络点,为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提供各自市场有关服务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专业资格登记、认可和获得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关于具体承诺的谈判,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改善以及对各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以上两项义务的履行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考虑。

【参考资料】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