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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条文注释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耕地的目标和任务。原则上应当是以省为区域作为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单位,在省的行政区域内保持耕地总量不得减少,由省级政府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采取措施,通过实行耕地占用补偿等机制,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组织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耕地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