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制度类
导读
科学的公务员组织人事制度能够保证任贤选能,吸收优秀的人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选任即指通过民主选举和表决的方式确定相应职务的合适人选。比如宪法第六十二条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产生方式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所作的规定等等。
委任即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在我国,除部分机关领导成员之外,大多数公务员的职务都实行委任制,关于委任程序方面的规定,读者可以参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等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及上述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由选举产生的职务除外)。该条例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具体的程序,读者还可以参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公务员录用问题的规定,例如法官法及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对于这些特殊类型公务员的录用办法,需要参考相应的特别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相关文件有些是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颁布的。所以在公务员法实施后,这些规定中与公务员法相冲突的内容,应当以公务员法为准。
根据1995年1月4日《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机关从1994年起按照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正规的考核制度。公务员法实施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再适用;2007年1月4日《关于印发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又废止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具体办法主要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为依据,并需参考其他有关特定公务员考核问题的具体规定,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考核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问题的规定等等。
类似地,关于公务员的奖励、职务升降、辞职、辞退、退休等问题,除参考国家关于公务员的一般规定外,特定的公务员也需要参考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宗旨都在于保证国家拥有一个政治与专业素质过硬的公务员队伍。本部分收录了其中特别重要的法规与文件,读者可以根据主题在正文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