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应当是自然人。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倾斜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其弱者地位,而单位从谈判地位、经济力量等方面讲不是弱者,可以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主张权利。二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消费者限定于自然人。三是单位购买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要有偿或者无偿地转归个人,承受消费权益的最终主体仍然是个人,个人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维权;若考虑到没有发票等证据问题,可以由单位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考虑到仍有一些不同意见,2013年修改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
▶条文参见
本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