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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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加强和规范财务制度、预算制度和财政专户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条在实践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几项重要财务制度及提高统筹层次作出了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概念下,按照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设立一个独立基金的原则,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由于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还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之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从职工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还有新的类别,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参差不齐,且整体统筹层次较低,因此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还没有做到全国统一,而是由每个统筹地区形成各自的基金。

案例34.企业有义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完善吗?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2012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该通知书中内容有关于原告自愿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拒绝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与原告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行为不服,于2012年5 月29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扣取的伙食补助费。该案经本院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共计29392.90元。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3年8月7日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29392.90元,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于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共计14898.98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为3686.73元。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为其缴纳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14898.98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为其缴纳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14898.98元。原告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于2012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虽经法院认定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在二审诉讼期间仍然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虽然被告辩称其未给原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原因系由于社保部门的格式办公软件导致被告无法单方面停办社保手续,但根据现行的社保制度被告单位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代替原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停止为原告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故法院认为未能为原告停办社保手续的责任不应当由原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为原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属于单位应当缴纳的费用是记入社保统筹资金的,社会保险属性之一具有互济性。原告个人仅是该部分资金的或然受益人,故该部分费用不应当由原告个人返还。其中被告公司替原告缴纳的个人应交部分的费用,原告是该部分费用的当然受益人,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5月4日解除,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为其缴纳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23]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条文注释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由地方先行改革,在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具体制度进行探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县统筹,有的地市统筹,有的是省内统筹。统筹层次的核心意义在于统筹到哪一级就由相应的那一级政府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与财政预算层级不是一一对应,而是由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设立,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条文注释

在预算中,主要涉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等环节及相应权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编制由具体实施收支计划的部门承担,主要是根据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拟订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草案审核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承担,主要是依法对各部门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查和汇总,统一编制出本级政府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批准主要由各级人大负责,使预算草案成为正式预算。决算草案是对本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最终反映,一般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结余存放关系到基金的安全。1996年前,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放在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1997年开始,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条文注释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命钱”,安全性是首要原则,在通货膨胀的趋势下,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实现增值保值显得非常必要。在各项社会保险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都有个人账户,属于部分积累模式。同时,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出现大量结余。从长期看,通货膨胀是必然的,对于部分积累型的养老保险而言,缴费和待遇的领取相隔长达几十年,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保险待遇水平将大打折扣。要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就必须使基金收益率跑赢通货膨胀率,因此存银行、买国债都由于回报率低而难以达到增值保值目的,将基金予以投资运营是必然选择。将大量社会保险基金搁置起来,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同时,投资运营有风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条文注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义务将经办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公开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本条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也不影响部门协调机制。有的地方规定,有关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应当与财政部门协调。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条文注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了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运营。为了规范投资运营行为,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从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管理结构、投资方针、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作出规定。投资方针是安全至上、审慎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有五类,包括固定收益资产、境内股票、境外股票、实业投资、现金及等价物,并明确了各自比例。理事会主要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商业银行进行投资运营。理事会直接投资运营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长期投资目标是战胜通货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