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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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东道国权利

11.0 东道国对协议项目的准入权

在提前[四十八(48)]小时给予通知并自担成本和风险的情况下,东道国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稽查矿区,确保矿业运作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进行。

*参阅第9.0条(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以获取更多的矿区稽查条款示例。

示例一

政府及其授权代表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任何时间,随时进入合同区域和矿业公司其他工作区域,稽查其营运。矿业公司应为授权代表稽查公司营运的技术和财务记录,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按代表合理要求介绍相关信息。代表稽查时应自担风险,并避免干扰矿业公司正常经营。

12.0 账簿、记录和信息的稽查、独立审计

(a)对于矿业公司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每公历年度内保存的账户、账簿和记录,东道国有权在此公历年度结束后两年内进行审计。审计由技术稽查员或独立专业适格审计师实施,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由东道国承担,须在启动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并且应以对矿业公司造成最少不便的方式进行。

(b)东道国的稽查员和审计师有以下与审计有关的权利:在任何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探访并稽查矿业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本协议项下活动的所有场所、工厂、设备、仓库和办公室;及依适用法律探访并询问与这些业务有关的人员。

(c)东道国应当,且应确保任何稽查员或审计师,仅将所获信息用于审计目的,而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对于由矿业公司或为了矿业公司向其提供的,或向其任意代理商、顾问、代表、官员、管理人员或雇员提供的,或由前述人士通过其他与审计相关途径获得的关于矿业公司或矿业公司业务的全部信息应予以保密。

*参阅第9.0条(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的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