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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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业公司义务

20.0 发展义务

(a)矿业公司须按照本协议条款以及文件的规定,遵从良好行业惯例和适用法律,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履行其义务。

(b)矿业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前,勤奋、高效和经济地建立和提供所需的设施,以及实施项目。

(c)矿业公司应用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最优化回收矿产,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后续可行性研究或任何矿场方案设定的比率生产和销售取自矿场的矿产。所有的营运应遵从良好行业惯例和适用法律。

(d)矿业公司不得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详细阐述的运作做重大改动,除非这些改动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同的报批程序已向东道国报批。

*参阅第2.6条(建设)相关规定和示例

示例一

9.1 科学勘探和开发,遵从适用法律和规章

(a)许可权人应在协议生效后60天内,启动、实施勘查工作。许可权人应本着慎重、勤奋和高效的态度,遵从良好和公认的矿产勘探和采矿工程标准和惯例,以及现代和被普遍接受的矿产勘探和开采科技方法,开展勘探活动。本协议项下所有经营和操作工作应以环境污染和环境损害最小化的方式,做到废弃物最少化、资源损失最小化,保护自然资源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破坏。

(b)许可权人应采取商业合理的方式,预防和控制火灾,即时确认和通知有关政府当局任何许可权人注意到的于许可区内发生的火灾。

(c)许可权人应采取商业合理的方式,避免损害许可区内政府和第三方的财产。

(d)许可权人应安装和使用公认的现代安全装置,并遵守与许可权人于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经营类似的矿业和勘探活动适用并遵守的公认的现代安全防范措施。

(e)许可权人应采用国际公认的现代方式保护其雇员以及与许可权人订约有权进入本协议覆盖区域的所有其他人的一般健康和安全。

示例二

整体发展

8.1 考虑到[甲地]其他铁矿床与其采矿权的地理联系和物理联系,以及[甲地]的一般开发,矿业公司根据第6条项下的最初提议,以及第9条项下的任意其他提议(除了该条项下的对采矿权铁矿石增加产量的条款,增加产量后的铁矿石总产量用于运输的不得超过________吨/年,本目标不包括采矿基础设施的任何重大改变),或第10条,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考虑并在合理可行时作出相关规定:

(a)本协议所涉土地和其他铁矿床的经济有序的整体发展;

(b)考虑已有的铁矿运营及其相关设施,以及包括[乙地]的其他已有基础设施建设后,适当地发展[甲地]的基础设施;

(c)一个开放的市镇,或其他适当的住房和住宿安排,服务于[甲地]铁矿床和其他发展。

8.2 就上述第(1 )款中所述的事项,东道国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发展目标,矿业公司的商业要求,以及部长和矿业公司希望考虑的其他相关事项,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应彼此协作相互咨询。

示例三

经营性承诺

2.1 于买卖协议的完成后,矿业公司应:

(a)以诚意与政府洽谈(政府也应以诚意与矿业公司洽谈),为在协议生效日起六个月内(或双方协商同意的更长期限),就已批准项目的详细运营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和

(b)按照本协议,以及东道国不时采用的大型矿业许可证及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其时间表和良好的国际开采和金属选冶标准和惯例,实施已批准项目的运营。

2.2 若对第2.1条款所述义务没有意见,矿业公司应[……]:

(a)实质按照计划方案的条款和设定数量,进行投资承诺。

(b)若已批准方案中的或有事项已经出现,实质按照计划方案的条款和设定数量,完成或有投资承诺。

21.0 使用当地材料和服务

矿业公司为矿业作业购买所需物资和服务时,考虑到技术可接受性和相关材料和服务在东道国境内的供应,应给予具有可比的质量、交货时间和价格的在东道国境内生产的货品和由东道国公民或企业提供的服务以最高优先权。

*额外示例请参阅第5.1条(关税)

示例一

4.采购

4.1 矿业公司应定期,识别并邀请在[东道国]境内(特别是在[地区]内,由[东道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有能力为矿业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企业进行登记。

4.2 若计划方案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服务,可在[东道国]境内由上述第4.1条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按企业生产或装配(或可提供所需服务),这些企业都有机会参加竞标,若这些企业提交的标书:

(i)符合招标规范;

(ii)与国际来源在价格上可竞争;

(iii)符合矿业公司的质量标准和交付要求;

同时,矿业公司评标时不得歧视这些企业。

4.3 在评估当地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时,企业应考虑合同若授予国外承包商或供应商所导致的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船坞费、运费、装卸费、报关费、关税和滞期费。

4.4 形成一个由部委、地方政府、矿业公司各一名成员,以及一名商业贸易工业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监督这些项目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和购买。

4.5 委员会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运转,矿业公司应每六(6)个月向其提供包括以下信息的报告:

(i)中标者的名单,应包括供应的项目、中标者驻地、中标原因;和

(ii)本地投标人未中标名单,应包括未中标的原因。

5.当地企业发展

5.1 矿业公司应:

(a)遵守“当地企业发展计划”,鼓励和帮助在[东道国]境内(特别是在[地区]内,由[东道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建立能向矿业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企业,前提是,矿业公司没有义务资助或借资给任何人,或向他们提供技术或其他支持;

(b)评价每年实施“当地企业发展计划”的进展情况,按变化的情势要求提出需要调整的事项;以及

(c)指派一名在设立和管理小企业方面有经验的负责人:

(i)帮助欲设立或已经设立为矿业公司和设施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东道国]公民;

(ii)帮助实施“当地企业发展计划”及其相应顺应变化;

(iii)联络[政府]适当的官员;以及

(iv)编制和保存第4.1条所述的注册簿。

5.2 矿业公司可以经[政府]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该同意)对“当地企业发展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改,以保证设立[东道国]企业从项目服务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若矿业公司由于不受矿业公司控制的情势或事件不能遵从部分或全部当地企业发展方案,该事项不构成本条(第5条)项下的违约,矿业公司可以为“当地企业发展计划”提出替代或修改方案。

5.3 若矿业公司按照第5.2条款提出替代或修改方案,[政府]应在三十(30)日内:

(a)批准该替代或修改方案;或

(b)与矿业公司讨论和商定替代或修改方案。

5.4 若第5.3条项下的讨论,没有导致[政府]批准替代或修订方案,且矿业公司认为[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矿业公司可以按照第19条规定选择独立专家评估[政府]决定的合理性。

5.5 若独立专家判定[政府]的决定是合理的,应当向矿业公司说明“当地企业发展计划”符合[政府]的要求所要进行的改动,矿业公司应选择修改计划或者保持原方案。但,若独立专家认定[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应向双方宣布该认定,已提出的“当地企业发展计划”替代或修改方案应视为被批准。

示例二

9.4 优先权

尽管许可权人有权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合同,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权人应:

(i)优先考虑在[东道国]生产的设备、材料、服务和成品,前提是,它们在经济和技术条件、价格、运行参数和交货条件上都有竞争力;和

(ii)在其勘探和采矿活动实施中,优先选用[东道国]土著或其拥有的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使用空气、水、铁路和其他运输服务,前提是,这些服务对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开展同样性质的活动,在价格、效率和质量上有竞争性。然而,这种优先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即与许可权人和其他相同性质的合同方订立合同一样,这些土著人或其企业也要提供相同的保证金、保险,承担相同的义务。

22.0 当地社区发展

22.1 社区发展协议

自本协议生效日期后三十(30)日内,矿业公司应与协议项目影响社区进行协商和谈判,以期达成一份或多份本条所述的社区发展协议,以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提高公众福祉和居民生活质量,并承认和尊重受影响民众的权利、风俗、传统和宗教(每一份上述协议,均为一份“社区发展协议”)。以符合人口中心的经济和社会持续性的方式进行矿业作业是合同双方共同的目标,无论上述人口中心业已形成或将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基于运作而形成。任何时候按东道国要求,矿业公司均应与东道国和社区协商共同制定实现上述目标的方案和项目,并随后与东道国合作致力于这些方案和项目的实现。

每份社区发展协议都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a)就当地社区如何利用项目带来的发展机遇以及项目的不利影响如何缓解作出说明;

(b)作为详述矿业公司如何实现其出资促进当地发展的义务的协议;

(c)就采矿期间和闭矿后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作出说明,并就协议项目区域从采矿经济到采矿后经济的最终转变作出说明,且需要社区发展协议各方同意。

(d)建立在附录B所列目标的基础上。

22.2 本协议与社区发展协议的关系

社区发展协议约定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社区发展协议约定为准,除非本协议专门声明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经法院或仲裁庭书面作出的且陈述理由的终审裁决宣布矿业公司对社区发展协议有实质性地违约的,应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对社区发展协议的违约事项应由该协议条款规定。参阅讨论问题的意见。

22.3 当地企业发展方案

矿业公司决议协助东道国履行其责任,制订当地企业发展项目,促进协议项目影响社区的经济发展和增长;实时调整该项目以适应协议项目期间内特定开发阶段(筹建、建设和营运)的当时情势。项目应建立在附件C所列目标的基础上。

示例一

项目所在社区和相邻社区的发展:

矿业公司应提供协助,建立能自负盈亏、创造收入的活动,诸如但不限于,矿场和社区所需的植树造林、物品生产以及服务提供。若该社区确认已经存在传统的自负盈亏的收入和社区活动,矿业公司应与这些社区一同维护和加强这些活动。

示例二

世界银行《当地民族》政策(OD 4.20,1991年9月)

双方同意遵从本政策规定的实质性环境和社会原则,但对以下程序性列外做出相应修改:

(a)“世界银行的作用”标题项下的第12款;,“当地民族开发计划”标题项下的第15(f)款,“项目处理和文件”标题项下的第16、17、18、19和20款,,均被视为不适用。

(b)“世界银行的作用”标题项下的第10款,应解读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当地民族问题:(i)国别经济和部门工作,(ii)技术援助以及(iii)投资项目的内容安排或规定。当地民族问题可能会在一系列部门中发生;应仔细审查涉及农业、公路建设、林业、水力发电、采矿、旅游、教育和环境的问题。与当地民族有关的问题通常是通过环境评估或社会影响评估程序发现的,并应根据环境缓解措施采取适当的行动。

(c)“世界银行的作用”标题项下的第10款,应解读为:

国别经济和部门工作。国别部门应跟踪政府关于当地民族政策和处理当地民族事务机构趋势方面的信息。涉及当地民族的问题应明确地在部门和子部门的工作中解决。国家的开发政策框架以及处理当地民族事务的机构通常需得到加强,以便更好地为设计和处理涉及当地民族内容的项目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d)“当地民族开发计划-内容”标题项下的第15(e)款,应解读为:

技术建议应来自于合格专业人员所作的实地研究。对于诸如教育、培训、卫生、信贷和法律协助等服务方面的建议应有详细的说明,并需作出评估。对于生产性设施的投资计划,也应有计划说明。根据当地经验制订的计划往往比那些引入全新原则和机构的计划要更为成功。例如,传统医疗提供者的潜在贡献在研究医疗保健提供制度时应加以考虑。

(e)“当地民族开发计划-内容”标题项下的第15(h)款,应解读为:

监督和评估。在负责当地民族事务的机构管理不力的情况下,往往需要有独立的监督能力。从项目的管理上看,当地民族自己组织代表的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吸收当地受益人意见的方式。监督单位应配备有经验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并应制订适合项目需要的报告格式和时间表。监督和评估报告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审核。评估报告应向公众提供。

(f)“当地民族开发计划-内容”标题项下的第15(i)款,应解读为:

计划应列出计划活动和投资的成本概算。此概算应按财务年度细化到单位成本,并应与融资计划相挂钩。向当地人提供投资资金的方案,如循环信贷资金,应说明其会计程序和财务转账和资金提供的机制。

示例三

承包商义务

(a)对社区及采矿技术与地质科学的发展

(i)通过提高公众福祉和居民生活质量,促进采矿所在社区的发展,此处社区包括矿场所在地区和相邻地区的土著文化社区和非土著社区。

(ii)在主管局配合下,开展相应的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的同时,协助发展采矿技术和地质科学。

(iii)商业生产开始之后,为执行第13.1(i-i)条和第13.1(i-ii)条的运营成本所需,分摊到每个合同年度的直接开采和加工成本的最小比例为[X%],且其中用于执行13.1(i-ii)条的分摊不得高于[X%]。任何旨在提高矿业和周边社区的发展的活动或支出,除了那些要求承包商必须按现行法律或集体谈判协议等负责的或提供的,应计入第13.1(i-i)条项下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环境法律]所列活动。任何活动或支出直接针对地质科学和矿业技术发展的,诸如,但不限于,制度和人力资源开发、基础研究和运用研究,应计入第13.1(i-ii)条项下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环境法律]所列活动。

(ⅳ)本款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可通过承包商与每个矿场所在社区和相邻社区签订一个或多个书面协议,包括承包商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与任何这些社区签订的任何协议来实现。这些协议可规定利用与社区有联系的各利益组织,如非政府组织、私募基金或[相关组织],来实施承包人提供资金的社区发展事项。若这些协议里有规定,承包商可在这些组织的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派代表参与。承包商应提供任何这些协议的副本给主管/区域主管。

[……]

(v),本条款项下按照社区要求或与社区达成的协议发生的支出超过上述开采和加工成本所占比例部分,应结转计入下一年本条款项下的借方。

[……]

(j)社区和周边地区的发展

承包商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就帮助矿场所在社区和周边社区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他们的发展计划方面与这些社区进行协商。

示例四

社区资源

社区责任。特许权人应以符合人口中心的经济和社会持续性的方式进行矿业作业,无论上述人口中心业已形成或将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基于运作而形成,这是政府的政策和特许权人的义务。任何时候,应政府要求,特许权人须与政府和当地受特许权人营运影响的社区进行协商,为执行上述目标共同建立方案和项目,之后,特许权人应尽其努力为实现这些方案和项目诚意地与政府合作。

示例五

社区发展计划

(1)本条中,“社区和社会效益”的条款包括:

(a)保证居住在所指东道国[地区]土著居民和非土著居民的就业;

(b)地区发展以及在当地购买货物和服务;

(c)对社区服务和设施的贡献;以及

(d)区域性的劳动力。

(2)矿业公司承认源于本协议的社区和社会利益的需求。

(3)矿业公司同意,按照第8条提交任何建议之前,且若部长要求,按照第10条和第11条提交任何另外建议之前,其应:

(a)就所提发展建议有关的社区和社会利益需求,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协商;

(b)在上述协商后,准备方案,阐述矿业公司为实现与发展建议相关的社区和社会效益而提出的战略,该方案应包括矿业公司定期就其战略咨询相关地方政府的程序;并且

(c)向部长提交按上述第(3)(b)款准备的方案,并与部长协商该方案。

(4)部长应在收到按上述第(3)(c)款提交的方案后1个月之内,或者通知矿业公司对该方案予以批准,或者通知矿业公司需要对方案做出某项变更。若矿业公司不愿接受部长所要求的变更,应通知部长,并且任何一方都可就部长的变更要求的合理性提请仲裁。

(5)若按照上述第(4)款做出的仲裁裁决,且仲裁员裁定部长的要求是合理的(无论该要求是否经过仲裁员的修改),则矿业公司按第(3)(c)款提交的方案,在根据上述第(4)款中部长的要求进行变更后,根据本条款应视为已被部长批准的方案。

(6)本协议存续期间,矿业公司应实施已批准的方案或根据本条款视为已被部长批准的方案。

(7)矿业公司应就已批准的方案或根据本条款视为已被部长批准的方案,和有关地方政府定期持续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尽快向部长报告。

(8)部长和矿业公司任一方可以随时且不时要求进行磋商,就已批准或根据本条款视为部长批准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采用新的方案。任何上述经修改的方案和新方案根据本条款视为已被部长批准。

示例六

矿业公司应与地方行政组织依照[适用法律]建立合作协议,这些合作协议可以包括建立地方发展和参与基金、地方参与委员会和地方环境监测委员会。

23.0 社区健康

矿业公司决议协助东道国履行其责任,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东道国国家健康政策,以可接受的标准,向受协议项目影响的社区的所有居民提供受补贴的健康教育、医疗、护理和关注,并维护一个人员充足合适的医务室或一个驻院医生领导的医院。但本协议中任意条款均不应减轻适用法律规定的东道国向项目影响社区提供充足可得的医疗保健的责任。

示例一

9.2 医疗服务

矿业公司应:

(a)与一个或多个在项目附近([地点]通常所指地区)提供医疗服务的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

(i)为矿业公司的全体员工(为避免产生疑问,包括所有根据相关解聘或退休协议享有医疗服务的人)和这些员工已注册的被抚养人提供医疗服务;

(ii)以一定水平提供医疗服务,使其与不时有权享有该医疗服务的人数相适应,即矿业公司的员工(包括所有根据相关解聘或退休协议享有医疗服务的人)和这些员工已注册的家属的人数;

(iii)确保,本协议生效期间,尽可能为上述第9.2(a)(ⅰ)和(ⅱ)款所指的人员提供至少与协议签署时相同标准(在服务范围和质量上)的医疗服务。

(b)确保向上述第9.2(a)款所指人员收取的医疗服务费(扣除物价因素后)用不高于[前任公司]在完工前收取的费用。

前提是,上述第9.2(a)和(b)款规定的矿业公司义务仅针对在项目附近提供这些医疗服务的合理可行期间内。为避免疑问,此处矿业公司义务是采购这些医疗服务[……],而不是要求矿业公司成为一个主要服务提供者[……]。

示例二

在项目营运期间,特许权人应维护和营运医疗设施或使之营运,以确保每个生产区都能得到按适用法律规定的医疗、护理和关注,其他相关改进标准可由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这些医疗、护理和关注对特许权人的员工和他们的配偶与受抚养人应是免费的。政府官员和/或其在生产区正式指派的雇员和定期雇用的雇员,和居住在生产区内或毗邻区内的居民以及他们居住在当地的配偶和受抚养人,在指派、雇用和定居期间,也有权获得与特许权人的员工相同的医疗服务。特许权人也应当利用这些医疗设施向当地社区的居民提供合理可得的急救或紧急医疗服务。“合理可得”可理解为可收取与这些社区经济水平相当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很可能无法涵盖服务成本。

24.0 雇用和培训当地居民

24.1 雇用的最低要求

选择员工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矿业作业时,矿业公司应给予东道国有资格、能胜任的管理人员、文员、工程师、咨询师、技术员和熟练和半熟练的劳动力优先权。

24.2 对当地劳动力技能的投资

矿业公司应对以下目标,制定和实施年度培训方案:

(a)组织其雇员培训,提升雇员技能并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b)按矿业公司短期和中期的人力资源计划培训雇员;以及

(c)在契约基础上,安排遴选的雇员在东道国国内或到国外学习,更好地提升他们的专业资质。

24.3 劳动力培训和能力提升

如有必要,矿业公司应制定东道国人员国内和国外综合性培训项目,通过执行这一培训和教育项目,以满足协议项目对不同等级的熟练和半熟练全职雇员的需求。

24.4 管理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

如有必要,矿业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对东道国人员的国内或国外培训,使他们有能力担任技术、行政管理和管理职位,为此目标:

(a)建立和运营一家职业培训机构,在社区提供职业的、技术性的和先进的培训;

(b)提供岗位替代培训,不止是位于东道国境内,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的位于矿业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办公地点,以便受益人获得有关矿业公司的运输、营销和会计工作的海外方面的培训;

(c)为受影响的社区居民求学提供奖学金,包括在东道国境内或境外的继续深造;以及

(d)加强当地社区周边已经存在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下面某些示例节选了真实协议中的劳工章节之全部,也涵盖了《矿业开发示范协议》涉及的其他一些问题,如第19.2条(矿业公司聘用决定)和第16.0条(外籍雇员)。

示例一

第6章 东道国公民的雇用与培训

6.13

(a)[矿业公司]应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有效营运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雇用[东道国]人员。

(b)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对人员进行聘用和解雇,本协议对此不加以限制。但由于本项目的特定性质,[东道国]应准许[矿业公司]、其关联公司、承包商和/或分包商有权做出特殊工作安排使项目的执行得以符合法律及矿业适用的国际矿业。

(c)[矿业公司]应提供[东道国]公民直接参与项目的机会,包括项目的管理岗位。[矿业公司]应培训[东道国]公民担任项目相关负责职位。

(d)如有必要,[矿业公司]应开展[东道国]人员在[东道国]境内或在其他国家境内的综合培训项目,通过执行这一培训和教育项目,满足在[东道国]营运对不同等级全职雇员的需求。[矿业公司]还应开展培训项目使得外籍雇员和承包商了解[东道国]法律和习俗。

(e)[矿业公司]和承包商可以将依其判断能有效满足其项目营运实施需要的外籍人士和他们的家属引进[东道国],但是[东道国]可能向[矿业公司]提出基于安全或外交政策的反对,且[矿业公司]应予以遵守。[矿业公司]应就所有必要的许可(包括出入境许可、工作许可、签证和其他此类可能需要的许可)的获得做出安排。允许[矿业公司]提供国际认可为海外派遣人员的海外津贴的特殊福利。

示例二

第8章:劳动关系、雇用和培训

8.1 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应遵从[东道国]有关劳动、雇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和规定。在实施其薪酬政策时,投资者应确保公平薪资和同工同酬。

8.2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和政府应共同合作,确保有合适资格的劳动力满足项目的时间安排。

8.3 由投资人按契约雇用的[东道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8.4 按照矿产法第[X]条,不少于90%(百分之九十)的投资人雇员应是[东道国]公民。

8.5 《输出劳力到国外与从国外引入劳力和专家法》设定的[X]年从国外引入劳动力和专家的配额,应按[日期]的政府第[X]号决议对[年]的第[X]号决议附录变更规定执行,投资人应尽最大的努力与协议为项目派遣劳动力的企业一起,确保

8.5.1 在建设时期和扩建时期从事建设工作的,企业派遣员工不少于60%(百分之六十)应是[东道国]公民;以及

8.5.2 从事采矿或采矿相关工作的,企业派遣员工不少75%(百分之七十五)应是[东道国]公民。

8.6 若投资人在第8.4条明确规定的比例内为外国公民提供就业和有收入的工作、服务岗位,投资人应当为每位外国公民,向“就业促进基金”每月支付东道国设定的最低月工资两倍的工作场所收费。

8.7 若投资人雇用外国人超过8.4条明确规定的比例,投资人应为超过该比例的每位外国公民支付10(十)倍于最低月工资的工作场所收费。

8.8 8.7条规定的收费,按矿业法第[X]条上交相关[省]或[地区]的财政后,这些收费的一部分应分配用于8.13条专指的OT培训战略与方案,按相关[省]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制定的规则,培训[东道国]公民以提升他们的技能或学习新的技能。

8.9 违反8.4条和8.5条设定的劳动力配额,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也不适用于10.7条。

8.10 政府应按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支持,协助并加快审批项目雇用外国人所有必要的许可。

8.11 投资人应尽其努力使[东道国]合资格的公民在竞争基础上,最大可能地作为项目工程师参与项目。在投产5(五)年内,投资人须尽其努力确保不低于50%(百分之五十)雇用工程师是[东道国]公民,投产10(十)年内,不低于70%(百分之七十)雇用工程师是[东道国]公民。

8.12 协议生效后90(九十)天内,投资人应向政府提供一个公开的、详细和综合的项目5(五)年[东道国]公民培训战略与方案(“培训战略与方案”)。

8.13 该培训战略与方案应注重为项目培训熟练工人,就与项目相关的及在[东道国]整体特别是在[地区]采矿所需的相关职业对他们进行培训,并提高其相应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能。

8.14 投资人应按照的每年培训计划:

8.14.1 组织培训它核心营运的雇员,提升雇员的技能,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8.14.2 按照投资人短期和中期人力资源计划培训雇员;以及

8.14.3 在契约基础上,安排遴选的雇员在[东道国]境内或境外学习,更好地提升他们的专业资质。

8.15 投资人应建立一个研究生奖学金项目来资助[东道国]公民接受采矿相关学科的教育,特别是与工程相关的专业。该奖学金在协议生效后的6(六)年期间,将资助120(一百二十)名在[东道国]大学进行学习的学生,和30(三十)名在国外大学进行学习的学生。该奖学金将包括学费和生活费。投资人应为持有奖学金的学生提供项目工作机会和项目培训,或合适的国际矿业作业。

8.16 投资人应于项目中建立并维护健康和安全制度与程序,确保工作场所安全,既符合[东道国]《劳动安全和健康法》以及所有其他涉及健康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和规定,也符合《劳动法》的所有要求,包括集体谈判方面。

8.17 使项目所有雇员都接受国际标准的培训,东道国政府应提供全部支持,于协议生效后6(六)个月内,在选定的国内大学或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国际矿业教育和培训课程。

示例三

第6章 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

6.1 矿业公司应遵从不时适用的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6.2 矿业公司,经[政府]同意(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该同意),可修改和变更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以便保证[东道国]公民得到尽量多的培训并从这些设施中最大化受益。若矿业公司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势,不能遵从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这种不遵从不构成对第6条的违反,矿业公司可提出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受影响部分的替代或修订方案。

6.3 若矿业公司依照6.2条向政府提出替代或修订方案,政府应在三十(30)天内:

(a)批准该替代或修订方案;或

(b)与矿业公司协商并同意该替代或修订方案。

6.4 若按6.3条协商,无法使[政府]批准该替代或修订方案,并且矿业公司认为[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矿业公司可以按第19条选择一个独立专家评估[政府]决定的合理性。

6.5 若独立专家认为[政府]的决定不是不合理,他应向矿业公司明确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按[政府]要求改变是必要的,矿业公司可选择修改计划或保留最初的计划。但,若独立专家认为[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应向双方宣布其裁决,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建议的修改和变更视为被批准。

6.6 除以下情况外,矿业公司对人员的雇佣、选择、委派或解雇不应受到限制,但[东道国]的雇佣及其条款和条件以及对人员的解雇或处罚应遵从(i)[东道国]不时普遍适用的法律和规定;(ii)集体协议;和(iii)不时签署的个人雇用合同条款。

6.7 矿业公司在其招聘、选择、提拔和委派时不得对受过可比培训及拥有可比资质和经验的[东道国]公民歧视对待。

6.8 矿业公司承认[政府]关于吸引海外工作的合格[东道国]公民回国从事采矿冶金工作的政策。为协助这政策的实施,矿业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使公司的专业技术、管理、工程、科研职位的招聘和雇用信息被这些合格的[东道国]公民知悉(包括但不限于,在受众可能为合格东道国公民的国际新闻与贸易杂志上广告登载招聘职位)。

6.9 矿业公司将尊重且履行调任雇员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除非这些合同可被改变,但其任何变化都必须遵从[东道国]各类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相关的集体协议的条款。

6.10 在集体谈判范畴内,矿业公司对当前代表调任雇员的工会予以承认。

6.11 矿业公司采用普遍适用的调任雇员解雇条款(并且同意在计算因矿业公司终止聘期而支付解雇费用时,以前为[矿业公司]工作的年期应作为调任雇员的累积服务年期),同意若解雇条款所做修改或变更会对调任雇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人)产生不利影响,而调任雇员不同意的,解雇条款将不做修改或变更。

6.12 尽管存在本条(第6条)的规定,矿业公司(和它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在[东道国]引入和保留,经矿业公司管理层合理判断,能满足矿业公司项目有效成功营运所需的非[东道国]公民。应矿业公司要求(按[东道国]不时普遍适用的规定,要求应包含非[东道国]公民有关的教育和其他资质情况信息),[政府]应向这些人员和他们的家属签发所有必要的许可(包括出入境许可、工作许可、签证和其他这类许可或可能被要求的许可),不应以不合理的理由拖延和妨碍项目持续高效运营。若上述非[东道国]公民由于有犯罪前科、不符合健康规定以及[东道国]不时普遍适用的移民法规限制的原因,[政府]对上述这些公民不予签发许可。

6.13 组建由部委、矿业公司、劳动部和地方政府各派一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虽没有权利约束矿业公司,但可监督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执行。

6.14 前述委员会应在协议存续期间运作,矿业公司应每六(6)个月向委员会报告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进展概况、面临的问题、已聘职位和雇用当地公民人数。

示例四

第25条 东道国人员就业

25.1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矿业公司]和/或运营商及其关联公司和分包商同意:

(a)在具有相同资质的情况下,雇用[东道国]人员;

(b)准备和建立[东道国]人员综合培训项目;

(c)保障现场雇用工人的住房健康和安全条件符合现有的或未来的法章;

(d)遵从现有的和未来不时生效的卫生法律规章;

(e)遵从现有的和未来的,涉及具体的工作条件、最低工资、防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相关贸易协会、工会的劳动法律规章。

示例五

第13节 雇用和培训[东道国]人员

13.1 [承包商]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在所有类型的采矿作业岗位雇用合资格的[东道国]人员;开始商业生产后,应与[政府]协商并经其同意,准备和实施适合[东道国]国民不同层次就业的广泛培训项目。该项目应在下列时间表内达到以下目的:

[时间表]

13.2 培训这些[东道国]国民和[承包商]自己雇员的成本和费用应包括在经营费用中。

13.3 [承包商]不得性别歧视,尊重女性员工参与能影响她们权利和利益的政策和决定制定的权利。

25.0 劳动标准

25.1 劳动标准

(a)矿业公司应遵从有关劳动的适用法律规定。

(b)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包商和分包商应遵从良好行业惯例以及东道国作为缔约方之一的所有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协议中载明的公认国际劳工标准,并应尊重其中规定的雇员成立组织的权利。

(c)按照1998年3月发布的《国际金融公司关于强制劳动和有害童工的政策声明》,矿业公司以其关联公司、承包商、分包商不得使用强制劳动,也不得雇用童工。

(d)矿业公司应采用与ANZI Z10或OHSAS 18001类似的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

(e)矿业公司不得采取或支持在雇用、薪酬、培训机会、提拔、终止雇用或退休方面,基于种族、国籍或社会出身、种姓、出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籍、政治观点或年龄的歧视。

25.2 健康和安全

(a)矿业公司应遵从良好行业惯例,保护其雇员和其他因与矿业公司有合同关系而被许可进入协议所覆盖区域的人员的一般健康和安全。

(b)矿业公司应安装和使用公认的现代安全设施,并遵从公认的符合良好行业惯例的安全防范措施。矿业公司应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维护所有为协议项目而建造的或获取的,以及营运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安全、正常。

(c)矿业公司应根据一般公认的健康和安全程序和惯例对其雇员进行培训。

(d)矿业公司应建立、维护并运营服务于其雇员的健康项目和健康设施,该项目和设施应安装、维护和使用现代医疗设备和装置,并按公认的国际医疗标准执行现代保健流程和预警机制。任何矿业公司提供的住房应具备适宜健康和福利的舒适居住环境,符合适用的卫生标准。

26.0 矿场关闭/关闭后义务

26.1 闭矿方案和闭矿义务

(a)根据本协议2.4(e)条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准备并向东道国提交一份矿场关闭方案(“闭矿方案”)。该闭矿方案要说明矿业作业下一个五年期间协议项目区域的环境、社会经济状况预测,以及与协议项目区域社区的协商情况。该闭矿方案应遵从任何社区发展协议,并遵照国际采矿和金属委员会出版《整体矿场关闭规划工具包》及相关指导。每次协议项目营运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均应对该闭矿方案经过与制定相同的程序进行更新。若连续五(5)年未曾提交更新的闭矿方案,则矿业公司应在上次提交后的第六个周年之际提交更新的闭矿方案。

(b)矿业公司应在与矿业作业影响地区的社区协商后,在不晚于商业生产规划结束的十二个月前,向东道国提交一份拟议的最终闭矿方案。经东道国审查并给予意见(无论有无修改)后,矿业公司应在商业生产结束前,向东道国提交最终闭矿方案。最终闭矿方案可以在关闭矿场事项执行期间,应矿业公司或东道国要求,在获得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有合同双方协议更改。

(c)商业生产终止后,矿业公司应按照环境管理方案和最终的闭矿方案,继续履行协议项目区域所需的环境管理。

(d)商业生产终止后,矿业公司应每180天(或依双方不时同意的其他期间)向东道国提交报告说明最终闭矿方案的执行情况。

(e)最终闭矿方案完成后,东道国应检查矿区并就矿业公司是否已按最终闭矿方案完成了矿场关闭向矿业公司作出通知。

26.2 闭矿费用的担保

矿业公司应在生效日期后九十(90)天内,向东道国提交闭矿保证金。该闭矿保证金是为了确保矿业公司的闭矿方案得以完成。

(a)若矿业公司不能在当时闭矿方案涵盖的五年期内执行闭矿方案,闭矿保证金应按执行闭矿方案所必需的金额计算。保证金数额应随闭矿方案的更新或第26.1条闭矿方案每五年的更新而更新,从而在矿业公司不能执行闭矿方案时,能以一个令人满意的方式,继续充分地保证闭矿方案的所有步骤完成。

(b)闭矿保证金应包括适用法律要求形式的财务担保。

(c)在协议项目存续期内,在矿业作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或闭矿保证金不能准确地反映在矿业公司不能执行闭矿方案后继续执行的必要费用的情况下,保证金数额应重新计算,以此为根据增加或减少保证金数额,并应及时进行任何额外的支付或偿付。

(d)矿业公司履行所有最终闭矿方案的义务后,经东道国验证后[x]天内,东道国应全额退还矿业公司闭矿保证金。东道国可在批准和确认闭矿方案义务已履行前对矿区进行稽查。退还矿业公司保证金时,因闭矿方案履行缺陷而从退还保证金中扣留任何数量,东道国都必须列表说明。

(e)只有为执行矿业公司不能执行的闭矿方案的目的,东道国方可使用任何闭矿保证金的资金及其投资回报。不得以其他目的使用保证金。

26.3 关闭后监督

矿业公司应与当地社区领导协商,建立和执行关闭后监督委员会,授权监督地质物理稳定性、水质、污染点修复和关闭后的土地修整利用的监测。关闭后的监测应在商业生产终止后开始,监测的时间期限应在闭矿方案中确定。

示例一

9.5条 环境储备金

(a)在营运期开始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15)天内,[矿场]应从下列(ii)目所列资金扣减(i)目所列资金后提出百分之五(5%)存入环境储备基金:(ⅰ)[矿场]该季度用于并发和继发环境修复的所有投入,以及所有法律要求的由之产生的债券、担保或其他财务担保成本,(ⅱ)该季度内矿场运营项目和发电系统,所有支出的和导致的营运成本,直至环境储备金的数额满足按照闭矿方案评估的矿场关闭成本,包括关闭后需要的成本。若上述计算值产生负数(及矿场有贷记),要求[矿场]下一季度存入环境储备基金的数额应减去该矿场贷记。若[矿场]按法律要求为矿场关闭成本提供债券、担保或其他财务担保,环境储备基金的金额应减除这些债券、担保和其他财务担保的账面金额。[矿场]向环境储备金每季度作的付款以及法律要求的所有债券、担保和其他财务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成本,都应从当年的所得税中减免。[政府]有权,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的一百八十(180)天内,对[矿场]该年度为并发或继发环境修复的投入进行审计。

(b)若由于闭矿方案的变化、矿场的条件变化、并发或继发环境修复条件的变化而造成的经评估的关闭和关闭后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化,[矿场]应按11.5条修改闭矿方案经评估的闭矿成本。环境储备金应按新评估的闭矿成本调整,并按9.5(a)条退还[矿场]超出部分或补存不足部分。[矿场]不得被要求在任何给定年存入比9.5(a)条要求多的资金,除非遵照9.5(e)条款的另行规定。

(c)一旦环境储备金到达可支付矿场关闭评估成本的水平,则:(i)任何未来对环境储备金的付款将取决于闭矿方案的实质变化或双方同意的其他环境变化,(ii)每年末超出部分,经双方同意,应按9.5(d)条在该年末结束后从环境储备金退还给[矿场],该退还部分应征收所得税并应计入净利润税的计算中。

(d)环境储备金中的资金应遵照环境管理方案、9.5(c)条和9.5(e)条,用于支付闭矿和闭矿后成本。环境储备基金的所有支付应得到[政府]同意(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该同意)。若在按照9.5(d)条在[矿场]向[政府]提交支付建议后三十(30)天内,[政府]对该支付建议既不同意也不反对,将被视为批准该支付建议。

(e)政府恢复金和环境储备金根据第11.11条款合并之前,环境储备金需要的资金量需按9.5(a)至9.5(c)条建立的机制进行精算,若环境储备金提供的资金超过该精算认定要求的量,超出部分应退还[矿场]并征收所得税并应计入净利润税的计算中。相反的,若环境储备基金提供的资金不足以完成闭矿方案设定的闭矿后剩余事项,[矿场]将被要求补足资金缺口。

示例二

11.5 环境管理方案。

环境管理方案应由矿业公司在初始阶段准备,内容包括符合本条(第11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涉及的项目所有区域或方面的环境管理、恢复、控制和闭矿方案。矿业公司应尽其商业合理性努力协调环境管理方案和其时生效的东道国环境管理方案。矿业公司应在环境管理方案中包含一个矿场关闭的闭矿方案,说明闭矿期间和闭矿后的所有将要发生事项,以满足所有潜在闭矿事项期间的环境法、环境与社会政策指南的目标。该闭矿方案还应包括临时闭矿或营运终止期间采取的行动,以及矿场计划寿命结束前所要求完成的关闭措施。闭矿方案应有一个时间安排,以及闭矿期间和闭矿后所有场地设施的关闭和修复所要求的估计资金量。关闭成本应包括由第三方关闭和管理矿场的所有补贴。

[……]

11.11 基金的合并。无论是(i)本协议终止,还是(ii)基于闭矿期结束后[矿场]的选择,政府环境恢复金和环境储备金应合并成一个基金(称为“闭矿后基金”),为闭矿后可预见的任何或所有事项提供一个资金来源。该闭矿后基金应转移到[政府],由[政府]继续处理闭矿后所要求的事项。或者,交由第三方管理人保管,其将直接或通过符合资格的第三方,继续处理闭矿后的事项。当闭矿期符合11.9条的规定结束后且基金符合11.11条的规定合并后,[政府]、[矿场]和中央银行应解除[矿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关于[矿场]环境条件的任何和所有义务,无论是其间接导致的还是其直接造成的。

11.12 闭矿后基金的额外资金存入。若闭矿期完成前,新明确的环境条件仍需要额外的资金存入闭矿后基金,[矿场]和/或[政府],取决于谁应对新增的责任负责,及时向闭矿后基金存入该资金。

11.13 [矿场]承担修复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责任

(a)尽管按本11条,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有明确的责任安排,[矿场]应有权利,而不是义务,在本协议存续期间随时可以通知政府方(“责任承担要约”)其愿意承担,按本协议7.2条款政府方应承担的修复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所有义务和权利;但要求作为回报,[政府]应向其支付符合责任承担要约中载明的报酬条件(也可以免除[矿场]按第8条应向[政府]支付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政府方可在收到[矿场]承责任担要约的通知之后六十(60)天内,接受该要约。若政府方在六十(60)天期限内不接受责任承担要约,该要约终止,也不再有进一步的效力。若政府方及时接受责任承担要约,双方应立即按照责任承担要约条款修改本协议。

(b)若政府方接受责任承担要约,政府方将继续保留责任应对,与[矿场]营运或在项目通告日之前的任何行为(但不是[矿场]或其关联公司,或它们的代理人实施的营运或行为)相关的或由其引起的任何方式的索赔、要求、起诉或主张权利,以及所有第三方的责任。

示例三

矿业公司应按照矿场整体或部分关闭时生效的[东道国]和国际的标准和法律,恢复被其核心营运损害的环境。

27.0 东道国公民的权利

27.1 向矿业公司投诉机制

(a)按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第23节,矿业公司应及时回应社区对协议项目的关切,并为此自担费用。

(b)若社区发展协议中没有规定投诉机制的,矿业公司应建立投诉机制,接受和协助处理社区对矿业公司环境和社会绩效的关切和不满。该投诉机制应与协议项目面临的风险和负面影响相称。该投诉机制应与预计使用这一机制的社区协商建立。协商应通过一个可理解且透明的过程进行,符合受影响社区的文化且易于参与,不得增加受影响社区的支出,不报复受影响社区。该投诉机制不妨碍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矿业公司应在与社区接触过程中将这一机制告知受影响社区。

27.2 东道国自然公民索赔和争议解决途径

对协议项目提出索赔或争议的东道国自然公民,可按照适用法律,或按照适用法律认可的适用习惯法的争议解决机制,提起索赔或寻求争议解决。矿业公司同意以此目的的地方机构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