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社区发展协议目标
为促进第26.1条中的目标实现,社区发展协议(简称“CDA”)中的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
(a)对CDA进行管理的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或成立的人士、董事会、委员会、基金、信托、论坛、团体或其他注册登记的实体、股份公司等。
(b)为CDA的目的,代表各自受影响的社区的合法选举当选的人士或机构;
(c)使得受影响社区的成员参与到社区与CDA相关的决策过程的措施;
(d)使得社区内的妇女、少数或被边缘化群体的利益于社区与CDA相关的决策过程中得以体现的措施;
(e)CDA的目的和目标,包括通过某些达成共识的措施提高被影响社区的人类发展指数。
(f)矿业公司对受影响社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对协议项目对社区的可持续性所作的社会和经济的贡献的承诺;
(ii)协助社区创造自负盈亏、产生收入的活动,譬如但不限于,为社区和矿场提供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iii)在规划矿场关闭措施时于社区进行协商,以便为社区在矿场最终关闭时做好准备;
(g)受影响社区对矿业公司的义务;
(h)矿业公司和受影响社区每五(5)个公历年对CDA进行审视的措施,以及若由合同一方提出的对CDA的修改未能获得另一方同意,则被当前的CDA约束的承诺;
(i)矿业公司和受影响社区之间的协商和监督框架,以及社区能够参与规划、实施、管理、评价(包括控制指标)、监测在CDA下实施的各类事项的措施。
(j)准备CDA中要求的报告、方案或其他书面材料所需使用的语言;
(k)根据CDA提供的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目的,必须维持的账户及维持人,以及报告和审计要求。
(l)按照当地法律和习惯,受影响的社区(包括受影响社区的成员)和矿业公司可以彼此向对方提出申诉的机制,但是若该机制不存在、存在不足或不严格,应采用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第23段所述的申诉机制;
(m)关于矿业公司与受影响社区同意任何与CDA相关争议首先由持有人与影响社区的代表协商解决的声明;
(n)若持有人与影响社区的代表协商失败,应采用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应是各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机制中最有效的机制,或为CDA中明确约定的机制,或采用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第23段规定。
(o)适用法律;
(p)声明不可抗力原因和过程;
(q)CDA的有效期间;
(r)CDA的终止;
(s)CDA的权利和义务向任何矿业公司采矿权受让人的转让;
(t)对各方的通知的作出;
(u)社区成员可以获得CDA的地点;以及
(v)CDA的签署人及见证人(若适用)。
(w)矿业公司对CDA条款的违约将被视为对CDA的违约,若矿业公司在收到社区书面的违约通知的六十(60)日内,未能勤恳并一贯地执行旨在补救其违约的合理的行动方案,东道国有权终止CDA。
(x)矿业公司应每年支付[X数量]资金存入单独的中央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将,根据社区发展协议和本协议,为被协议项目影响的东道国社区利益进行管理和分发。第一年的资金应于生效日期向东道国支付,此后每年的支付也应于生效日期的周年日期作出。
应根据东道国与地方政府通过协商建立的程序,认命或选择组建一个发展委员会,该程序可在与当地社区或土著或部落人口商定的社区发展协议中明确规定。该委员会应通过与东道国和矿业公司进行协商制定一份年度预算方案,东道国应依照此预算、委员会的指导以及任何适用的社区发展协议,从存入单独中央银行账户的资金中提取并支出。
东道国的预算和支出应当向公众公开,并接受与国家财政支出相同的审计程序,并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向矿业公司和公众提供。
国家应向矿业公司就其向本节所提到的当地社区中央银行账户中的付款提供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