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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4 建设前的义务
评论指出本条可以通过加入“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加强。评价指出社会影响评价和(或)人权影响评价的完成应是协议的一部分。《矿业开发示范协议》不应假设许可和文件由国家批准,而是应提出许可和文件被拒绝后可遵循的程序。
概要2.4.1 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论指出本条应提出可行性研究完成的一个合理期限。其他评论指出这一条中应增加一些术语定义,如“影响和获益的地理来源”、“独立第三方”和“商业生产开始日期”等。
概要2.4.2 环境评价与环境管理方案
本条的评论呼吁应加强语气促进环境保护、减轻环境危害、加强环境治理及纠正长期的环境影响。评论呼吁对整个矿业项目营运期间应加强监测和报告,使民众更为明晰。评论还指出环境管理方案应包含当地社区,包括需要以便于当地社区查询的方式对方案进行公开。
概要2.4.3 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
评论呼吁应进一步明确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的监测和评估过程。评论还呼吁应将当地社区包含在社会影响评价和管理计划中,包括制订计划时,征询当地社区,以便于当地社区查询的方式对方案进行公开。
概要2.4.4 融资方案
[缺乏有效评论予以概述]
概要2.4.5 法律合规:东道国要求的变更
评论倡议应增加可行性研究批准和开采许可授予的期限,如90-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