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合同使用须知
1.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此《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2.本合同是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就矿业权的出让或者转让的结果进行确定而达成的协议。
3.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实际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处打上删除标记。合同签订生效后,空白行内填写的文字以及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均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必须表述清楚,无需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5.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应按合同要求载明。
6.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方式应为书面方式。特殊情况下为避免迟延,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但事后应及时提交通知的书面文本。
7.在合同文本中,除非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出让人: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转让人: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三)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指矿业权交易机构。
(四)中标人、竞得人: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转让人):
招标人(拍、挂牌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中标人(竞得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于___年_月_日_时至___年_月_日_时在____________举办的“____________”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转让)活动中,最终确定____________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转让)的中标人(竞得人)。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
一、成交标的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_______;标的具体地点:____________;标的的主矿种为:___ _______;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约为________米至________米;以往地质工作的简况__________。
二、成交标的出让(转让)的年限
标的出让(转让)的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___ 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_日。
三、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成交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价款自成交之日起___日内以_______(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完毕。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1.中标人(竞得人)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出让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2.中标人(竞得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中标人(竞得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4.中标人(竞得人)必须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或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
5.中标人(竞得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安全组织生产。
6.中标人(竞得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采矿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7.中标人(竞得人)在采矿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古生物化石或者文物古迹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出让人。
五、对拍卖(招标或者挂牌)程序的确认
中标人(竞得人)对探矿权(采矿权)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中的程序无异议。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转作中标(竞得)探矿(采矿)权的成交价。
七、交易服务费的缴纳
根据本省物价部门关于交易服务费的规定,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___日内,中标人(竞得人)须以_______(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人(拍卖人或者挂牌人)缴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交易服务费。
八、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签订
中标人(竞得人)务必于___年_月_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___ ________矿业权交易中心与____________(出让人或者转让人)签订《探矿(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中标人、竞得人自动放弃中标、竞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___份,招标人(拍卖人或者挂牌人)执____份,出让人(转让人)执___份,中标人(竞得人)执___份。
特此确认。
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加盖公章)
中标人(竞得人):(加盖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