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条文变化情况
本条规定其他预算收支的范围,属于准用性规范,即依据其他立法规定具体确定预算收支范围。与原《预算法》相比,本条是新增条文。
二、条文背景分析
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单独规定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三种预算,仅规定“专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自2007年起将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基金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于1996年12月发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对预算级次划分、预算科目、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等问题作了规定。依照财政部2014年10月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国现有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5项。按照财政部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这25项基金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员机构运转等方面的11项基金将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始于2007年。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等内容作出安排。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专章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脱胎于国务院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经过全国试编后,财政部于2013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正式首次编制全国社保基金预算。前述《意见》将五类社保基金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对编制方法与组织管理进行了基本规定。事实上,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等。
三、理解与适用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
政府性基金属于专款专用的财政性收入。基金收入分为中央基金收入、地方基金收入以及共享收入。基金支出本着“先收后支”原则办理,按照规定用途、支出范围和标准编列,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每类基金的收支范围根据设定该基金的立法政策具体确定。比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征收,该基金由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构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由电网企业代征,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自2013年9月25日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有资料显示[4],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缺口达107亿元,一些新能源公司成为遭受欠款补贴的“重灾区”,暴露出基金专款专用的局限性。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等,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可部分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社会保障等项支出。依据财政部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于2020年将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按险种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五个方面的收支范围。其中,各项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5],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7667亿元,保险费收入28088亿元,财政补贴收入8212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32581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086亿元,年末滚存结余48527亿元。
第二十九条 【收支划分依据】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