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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类案件清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针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先行拘留;6.勘验、检查;7.搜查;8.扣押;9.鉴定;10.通缉;11.其他刑事司法行为。
解读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