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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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术语使用

第1条——定义

为了达成本公约之目的:

a.“计算机系统”指任何设备或一组相互连接或关联的设备,其中一个或多个,根据程序,进行数据的自动处理;

b.“计算机数据”指以任何事实、信息或概念的任何呈现,以一种适合于在计算机系统中处理的形式存在,包括一个适于引起计算机执行功能的程序;

c.“服务提供者”指:

i.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给其服务的用户提供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通信的能力;以及

ii.任何代表该通信服务或该服务的用户处理或存储计算机数据的其他实体;

d.“流量数据”指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的,与通讯相关的任何计算机数据,由在通讯链中组成一部分的计算机系统生成,表示通信的出发地,目的地,路线,时间,日期,大小,持续时间,或基础服务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