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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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类,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等。他们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是主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第三类是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他们在刑事诉讼中起辅助或次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A。

2.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该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据此,可将诉讼参与人划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B。

3.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概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被害人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指所有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另一种是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4.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除一些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外,不同的当事人还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是所有当事人共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5.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本案中,马某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起诉,并可能被判处刑罚;张某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对马某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就自己所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可见,马某与张某都是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要求是成年人,马某和张某未成年不影响其成为当事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6.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除需具有进行鉴定所需的专门知识外,还必须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这是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本题A、B、D项所述人员均无资格担任鉴定人。故本题C项正确。

7.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适用第32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可见,本题A、B、C项所述人员都可以担任辩护人,而D项“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8.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对特定诉讼参与人的资格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第1款规定,翻译人员属于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范围,“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这种情形;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哥哥”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故本题中被告人的哥哥不能担任该案的翻译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被告人的哥哥可以以近亲属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9.答案:B。《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中的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可以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但不能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不正确。B项中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正确。C项中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不正确。D项中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不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故D不正确。

10.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据此,本题D项属于近亲属,故为本题正确答案。

11.答案:D。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据此,A选项、B选项均错误。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并非辩护人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故选项C错误。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3.答案:D。《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故B项的错误在于,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该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故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2.答案:B、C。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公诉权,公诉人则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行使公诉职能,对触犯刑法应当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进行控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以个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与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控诉职能。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这些诉讼都体现了控诉职能。因此,B、C为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即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公诉人,因此A错误。D项控方证人只是提供证据,以证明某些事实,并未行使控诉职能。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高法解释》[1]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一般情况下也是被害人。综上,本题A、B、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人民检察院不是诉讼参与人,故本题C项不正确。

4.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证人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的条件只有两个,即能辨别是非和能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只是可能不能正确表达的原因,而非绝对不能作为证人的原因。故本题A、B、D符合题目的要求,为应选项。盲、聋、哑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如果能辨别是非,并且其生理缺陷不影响其正确表达,则可以作为证人,故本题C项不正确。

5.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参与人的资格。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因此,证人必须是自然人。鉴定人如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所列情况,或发生第29条所指情形时,必须回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因此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故本题A、B项不正确。《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据此,被告人可以是单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故本题C、D项正确。

6.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自诉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本题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本题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据此,本题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此,本题D项正确。

7.答案:A、C。本题考查的是自诉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见,自诉人对自诉案件有自己处分的权利,既可以撤回自诉,也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也无权与被告人和解。故本题A、C项正确。

8.答案: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乙被甲打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并非丧失行为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得知,作为一位普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有乙本人和他的母亲,乙的祖父和好友既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无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C正确B、D错误。

9.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权,故本题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本题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本题C项正确。

10.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193条第2款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本题A、B、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当事人无权提出抗诉,故本题D项不正确。

11.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2.答案:A、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兼及鉴定人的条件。被害人首先在公诉案件中属于一方当事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还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还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了自诉,他就成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有关回避的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其中第28条规定的回避理由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被害人既然属于当事人,就不能担任鉴定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13.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员范围。《高法解释》第260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指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4.答案:A、D。《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故选项A正确,选项B明显错误。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D选项正确。C选项中强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出庭作证应当排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1)A。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2)B。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其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A、B、C。本题考查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现在,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高法解释》第278条到第288条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其中包括“单位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单位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等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代表人有权决定逮捕”。

(4)A、B、C、D。本题考查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虽然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两者在委托主体、产生方式、法律地位和承担职能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对此应当注意。

四、名词解释

1.答案: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在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地位。第二,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大多数被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第四,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随着诉讼的进行,而发生一定的变化。

2.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构成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的控诉,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3.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第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第四,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第五,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4.答案: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五、简答题

答案:(1)被害人在公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被害人是当事人,但并非具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结果有决定性作用。无独立的起诉权、上诉权,不具备与被告人自我防御权相应的较强的自我救济权。被害人在诉讼中从属于公诉机关,虽然可与公诉人一道行使控诉罪犯的权利,但案件起诉权、撤销公诉和不起诉的权利却在公诉机关,被害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在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可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则只能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上诉。因此,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并非具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尽管他是刑事公诉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之一。被害人是遭到罪犯直接侵害、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尽管也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被害人陈述也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被害人并不仅仅限于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等,而且还可能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因此,被害人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人。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主体。

(2)被害人在自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除完全享有以上权利(除不服立案决定的救济权、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权)外,还享有自诉案件犯罪的追诉权、对起诉后的案件与被告人和解、撤诉的权利、对未生效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以及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利。

(3)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但是,根据《高法解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况:第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害的;第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另外,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论述题

1.答案: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指公诉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1)自诉人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相同点:

①一般情况下,都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疑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通常也是被害人。少有的例外情况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②都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实的利害关系。由于自诉人和被害人都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惩罚犯罪分子对于抚慰其精神创伤具有重要意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目的就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控诉权利,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来实现惩罚犯罪分子,抚慰自己的精神损害的目的的。③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是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参与人。例如,自诉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其参加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自诉人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不同点:

①自诉人是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则不是,公诉案件中行使控诉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具体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审判中派员出庭支持公诉。②自诉人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除享有一些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等)外,还各自享有一些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不同的诉讼权利。自诉人享有起诉权,即有权自行决定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还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即无权自行提起诉讼,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来进行。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只能提出申诉;如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地位已变成自诉人,而不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也无权撤诉,或与被告人和解。自诉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自行提出上诉。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无权提出上诉,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2.答案: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确定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是十分重要的诉讼角色。

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他们只是受追诉和被刑讯的对象,是国家用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不拥有辩护权和参与诉讼的机会,甚至也不具有人格尊严。现代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普遍废止了这种做法,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不断通过刑事司法改革使这种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巩固、提高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实际是被告人人权保障不断得到加强的历史,也就是被告人诉讼地位不断得到提高的历史。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面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另一方面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这两种身份和地位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不断地调和这种冲突,使之得到平衡。

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这一地位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一方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一方当事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追诉部门强制处分、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如承受逮捕、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而不受强迫。尽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应在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如实陈述,这是其法定的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本案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为:

(1)侦查机关:乌龙县公安局。

(2)审查起诉机关:乌龙县人民检察院。

(3)审判机关:第一审为乌龙县人民法院,第二审为滨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为:

(1)被告人:张某。

(2)被害人:路某。

(3)证人:景某。

(4)鉴定人:马某。

(5)辩护人:王某。

2.答案:本案中,周某是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是被害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母是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吴父是吴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是证人;王某是鉴定人;蒋律师是辩护人;沈律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所提法律文件名称为简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