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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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1.5.1 侵权特别法的一般情况

中国的侵权特别法,是指对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侵权责任特别规范的总称。中国的侵权特别法在形式上分为三类,具体内容是:

1.5.1.1 单行侵权特别法

中国单行的侵权特别法目前只有《国家赔偿法》。该法是专门调整国家机关作为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包含行政赔偿法和冤狱赔偿法这两部分内容,对于国家赔偿的种类、国家赔偿的原则、国家赔偿的主体、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等,都作了规定。

1.5.1.2 主要内容是侵权特别法的立法

中国在其他法律中包含了大量的侵权特别法规范。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侵权法规范,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5.1.3 其他法律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条款

在中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中,多数都规定了与该法有关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内容。例如,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5.2 中国侵权特别法的立法特点

1.5.2.1 在立法思想上坚持一致性与创新性相结合

立法思想必须一致。中国侵权特别法坚持了这一立法原则,使侵权特别法与侵权普通法之间和谐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侵权特别法在坚持相对统一的一致性基础上,应当进行必要的创新,创造新的侵权法规范,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5.2.2 在立法内容上坚持必要性与完整性相结合

中国的侵权特别法既坚持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也考虑该部门法的立法内容的完整性,使二者结合起来。特别法应当是确有修改、补充、发展普通法的必要时方可制定,但在制定单行法为保持自身完整性需要时,也可以制定与普通法规定相同的规范。

1.5.2.3 在立法技术上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中国侵权特别法在立法技术上,坚持多样性原则,在表现形式上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创造了灵活多样的立法形式。既有单行的侵权特别法,又有非民事法律中的侵权特别法规范。

1.5.3 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1.5.3.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这是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由于侵权特别法相对于普通法具有特殊的效力,因而在特定的范围内,排斥了侵权普通法的适用。适用这一原则,关键在于掌握侵权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以防止强调侵权普通法的普遍适用而不适用侵权特别法,以及无限制地扩大侵权特别法适用范围这样两种倾向。

1.5.3.2 区分总则和分则原则

在侵权特别法的适用上,应当区别有关总则的一般规定和有关分则的具体规定。对于属于《侵权责任法》总则性的一般规定,应当更多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适用法律,因为这部分是《侵权责任法》确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对于属于分则的具体规定,应当更多地适用侵权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因为特别法规定特别侵权责任,总是根据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形规定的,有特别要求,应当优先适用。

1.5.3.3 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在规定侵权特别法的法律中,有的属于民法性质的法律,有的属于经济法性质、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在这些规定中,有关民法性质的法律规定的侵权特别法,内容比较详细、具体,富有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操作,应当优先适用。在行政法、经济法中规定的侵权特别法,通常比较简单,且有些规定不尽准确,如果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1.5.3.4 综合分析原则

由于侵权特别法规范具有分散性,缺乏体系化整理,具体规范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尚不完全明确,不能简单化从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侵权特别法的规范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相比较,违反《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的特别法规范,不能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而优先适用。即使规定特殊侵权责任规则的特别法规范,如果其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同类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相冲突,也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优先适用所谓的“特别法”。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综合考察《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差异,正确分析二者的矛盾,准确理解立法的意图,确定适用特别法还是普通法。


[1]本案例的主旨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是民事权益,其中民事权利比较明确,而民事利益如何进行保护并不明确,需要根据实践经验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属于民事权益的范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406页。

[3]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4]参见刘士心:“法规竞合论争与概念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5]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