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解读与应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指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如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事关社会事业发展的某个方面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计划]
本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房屋征收。
■关联参见
《城乡规划法》第9、31条(P17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