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理解与适用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本条规定,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方式,即在大部分情形下,应当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可能和适当之时,才可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
[采用返还财产方式进行国家赔偿需具备的条件]
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一般是指返还原物,也包括种类物,只适用于财产权受到损害时的赔偿,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原物仍然存在,具有返还的可能性;
(2)采用返还财产方式比采用金钱赔偿方式更快捷;
(3)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正常执行。
[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需具备的条件]
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和状态的赔偿方式。此种方式的适用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必要即可适用,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受损害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能够恢复;
(2)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比采用金钱赔偿方式更快捷;
(3)恢复原状不会妨碍公务,也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 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 法释〔2014〕7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5月27日 法[2014]13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发布的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52379(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200.69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200.69元。
▶条文参见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理解与适用
[致伤的国家赔偿标准]
理解致伤的国家赔偿标准需注意以下四点:(1)身体伤害是指通过医疗后能够复原的一般伤害。(2)“医疗费”是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进行医学治疗所花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其他必须的医疗费。前六项费用应以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单据为凭证,并须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住院费(住宿费)是指为了医疗目的而住院或住旅馆所花的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复原身体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受害人自行大补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去医院诊治所花费的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可根据具体需要确定或以车票为凭证。护理费是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医院提供特殊护理服务或由病人及其家属聘请的专人护理所用的费用(如家属护理的误工工资等),注意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因受伤导致不能参加工作而失去的收入。误工日一般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数为准,没有休假证明而自行休息的误工日不应计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计算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致残的国家赔偿标准]
理解致残的国家赔偿标准需注意以下四点:(1)致残程度必需达到“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才能按本标准进行赔偿。(2)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是伤残者因为身体残疾导致的收入丧失,原则上包括因伤残所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的生活不便而增加的费用。(3)注意区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国家赔偿法》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规定为: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这主要是考虑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四级伤残以上的,受害人要退出劳动岗位,所受的损失往往超过平均工资的10倍,限定10倍,缺乏科学依据。(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致死的国家赔偿标准]
理解致死的国家赔偿标准需注意以下四点:(1)丧葬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未见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也缺乏统一标准,一般有停尸费、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购置费、墓葬费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并未对丧葬费的项目进行逐一的列举,而是直接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这一规定能否适用于国家赔偿,有待进一步明确。(2)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即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但受害人死亡前花费的医疗费,不应包括在内。(3)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的支付,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相同。(4)受害人所扶养的人应是有法定义务应由其扶养的人。(5)有劳动能力的具有扶养关系的人不得请求支付生活费。(6)要注意支付生活费的终止时间,未成年人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是至死亡时为止。(7)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16条
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理解与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7月31日 法发[2014]1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二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合理平衡原则。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适当考虑个案及地区差异,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要注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情况,或者根据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履行范围,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以适当方式公开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赔礼道歉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已经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义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予以说明,不再写入决定主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履行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国家赔偿决定的赔偿委员会所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负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酌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指引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2号)
案件适用要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三十六条 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理解与适用
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2)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3)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