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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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和登记法中的不同含义

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提到,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确实,《物权法》第二章中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不动产登记这个名词,在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中的含义是一样的吗?这就是需要我们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

在法学上,不动产登记包括两层含义,一个是物权法上的含义,另一个是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含义。这两个立法中所说的不动产登记含义有密切的关联,但是又不是一回事。

物权法上所说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与否的事实状态。物权法上的关注点是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这样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裁判物权案件的根据。在涉及物权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某项物权或者其他可以纳入登记的权利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则法院必须对该项已经登记的物权或者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如果不动产物权或者权利没有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么该项物权不生效,要么生效但却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物权法意义上,要点是看该项权利的变动是不是已经进行了登记这个事实。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依据这个规则,法院在裁判物权比如一座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时,可以首先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已经记载了这一权利来做出判断。

不动产登记条例上所说的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关实施登记的流程、过程,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登记程序。该条例要规定的,是登记机关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内容主要是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管辖权、一般登记程序和特殊登记程序这些问题。具体地说,不动产登记条例要规定谁来申请登记、谁接受申请人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簿来予以登记、在哪个主管机构登记、不同的权利进行什么种类的登记、登记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从这些立法内容看,不动产登记条例就是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

总之,物权法说到不动产登记,是看有没有登记这一事实;而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所说的登记,是如何登记的程序。所以物权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法是不动产权利的实体法,或者说是物权实体法;而不动产登记条例是不动产权利如何变动的程序法,或者说是物权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