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落地的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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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

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意即由谁来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是合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不能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之中,如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实施物有所值评价,是否合规?如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国有企业,甚至由咨询机构以其自身名义来做出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是否合规?

答案均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第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第十条规定:“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因此,符合要求的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具有以下几类:第一类: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第二类: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第三类: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但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受托人,并非实施主体。第四类: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但第三方专业机构也非实施主体。除此四类之外,均不符合要求,尤其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单独出具的物有所值评价,更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