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落地的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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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PPP是一顶漂亮的“帽子”,很多项目都可以“戴”

PPP模式并不是仅限于某一类项目才能适用,而是很多项目都可以适用。例如: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规定,对于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均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六条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均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对于究竟哪些项目可以“戴”PPP帽子,从《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发布的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中,可窥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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