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消费税的纳税风险防控制度
2.1 征税范围调整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现阶段,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集中在日常生活的消费领域,目前主要涉及14个税目品种,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消费种类与档次也在不断地变化,这使得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也存在变化的空间。
企业要想合理避税与节税,在投资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享有优惠政策的产品进行投资。而且,如果所选择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也就是使税收负担较高,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税收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如果选择的投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就有加大企业税收负担的可能性,更严重的是,有可能使企业的投资血本无归。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把握住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相关政策以规避税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2.2 计税依据选择的法律风险
税法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不同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筹划效果。
如果单从企业合理避税与节税的角度来说,这三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不同选择,的确会给企业带来很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但企业必须清楚的一点是,计税依据的选择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产品特性、企业规模、经营者素质等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如果选择方式不当,不仅达不到规避税收的效果,反而有可能对企业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计税依据的时候,一定要合法合规地进行,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3 加工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防控
由于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使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过程中,正确选择了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相反,如果选择的加工方式不当,则会相应地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纳税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则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二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
委托加工,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加工完毕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并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是不缴纳消费税的,这样,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往往会节约一定的消费税,并且在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可能会更低,使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会降低,纳税人获取的税收利益会更大。
但是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加工方式的选择必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否则加工方式选择的失误,很可能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因此,企业必须科学有效地选择产品加工方式,从而实现最大的财务效益。
2.4 不当规避高税负的法律风险防控
规避高税负指的是纳税人将自己的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以及从事兼营活动等内容。
一是有关产品置换的消费税筹划风险。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进行计税。由于最高销售价格并不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真实的销售价格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因此,纳税人在当期以应税消费品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先进行产品置换,以避免直接从事上述交易造成多纳税的风险。
二是兼营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筹划风险。国家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纳税人应加强核算,做到账目清楚,纳税人在销售策划时,应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必须成套销售的,不必非得为了降低税负而拆开销售,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处罚风险。
三是有关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筹划风险。所谓连续生产指的是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在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如果最终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比前序阶段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低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应税消费品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这样可以降低税负。但这样降低税负也是有法律风险的,必须引起企业重视。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此种方式,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2.5 是否选择经销部独立核算的法律风险防控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设立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销售机构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我国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是没有什么限制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不是发生在流通领域或者是终极的消费环节,而是发生在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等生产领域。所以,这给我们的启发是,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假如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大大下降,因为企业在销售环节是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
然而,这个纳税筹划点并不是无条件的。税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问题的关键是,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销售给下属经营机构商品的价格应当与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不相上下,假如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为在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涉嫌偷税。所以,企业在选择经销部独立核算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谨慎应用。
2.6 与外汇结算相关的法律风险防控
纳税人在与外贸企业进行结算时,有可能涉及外汇结算,这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后,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规定,人民币的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一日的外汇牌价。在外汇市场波动较大的时候,选择不同的折合率,对企业会产生差异很大的纳税筹划额。
企业当然乐意选择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然而,企业必须注意的是,汇率的折算方法一旦被企业确定下来,在接下来的一年内是不得随意变动的。这种规定,对企业来说也是很大的一个风险,一旦企业对未来的经济走势及企业实际情况判断失误的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