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企业税务稽查制度说明
4.1 企业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相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因此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税务稽查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税务稽查对象通常应当通过如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按照稽查计划、根据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必须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办法,然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但是,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可以不必进行事先通知。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至少包括2人,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
实施税务稽查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税务稽查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发函调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
在税务稽查结束的时候,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当制作 《税务稽查报告》,连同 《税务稽查底稿》和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对于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税务稽查完毕,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之后执行。
对于经过稽查并未发现什么问题的,如果没有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 《税务稽查结论》报批;如果已经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 《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4.2 企业税务稽查的程序
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1)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是稽查选案,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根据计算机占有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并发出警报,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这是提高稽查效率,有效地调配使用有限人力于最需稽查者的十分重要的措施。过去的税务稽查对选案重视不够,多凭经验盲目选案,以至于稽查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科学选案,只有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这是人工智能与计算机高性能运算功能的有机结合,是税务稽查科学选案的发展方向。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都有税务稽查选案分析计算机系统,而且90%以上的税务稽查对象都是通过计算机充分筛选出来的。我国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如青岛市已经开始运用已掌握的税务信息,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计算机选案系统。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总局正在研制开发一个覆盖各个税种和各类纳税人的大型计算机选案系统。利用计算机选案不仅要求我们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信息,还要求我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获取除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情况以外的其他相关信息,如银行部门的信息、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等。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只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就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发生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经过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
(2)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问题,以及如何定性的关键所在。
实施稽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但最基本的是案头审计、实施稽查或者这两者相结合。案头审计,就是在办公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料在计算机选案分析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审查。实地稽查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地方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下户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实地稽查的权限、范围在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很明确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实施稽查中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即在检查中对检查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时间等顺时记录。
检查结束时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要说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的所属期间等。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交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3)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指的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
审理的内容包括:1)违法事实是不是全部查清,证据是不是确凿,数据是不是准确,资料是不是齐全;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如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对计划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达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由审理人员制作 《审理报告》及 《税务处理决定书》;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的,进行二次审理,重大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再审,将审理结果制作 《审理报告》及 《税务处理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
(4)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确保了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执行的具体内容依据 《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的程序:第一,向被执行对象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监督其执行;第二,被执行对象自动履行的,执行完毕;第三,假如被执行对象逾期不自动履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执行人员应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逾期的税款连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可以通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及滞纳金,查封 (扣押)、拍卖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大致等于应纳税款 (含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第四,假如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拒不执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报告。
4.3 企业税务稽查的措施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1)询问。
询问指的是税务稽查部门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中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的稽查方式。其基本要求是:
1)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
2)询问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3)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有关税务检查证件。
(2)调取账簿资料。
调取账簿资料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机关稽查的方式。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由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或者税务稽查局(分局)局长签发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3)实地稽查。
实地稽查就是现场稽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等方式。实地稽查是税务机关查清有关税收违法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稽查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4)异地调查。
异地调查是税务机关派员跨管辖区进行调查的方式。调查时,首先应当与管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稽查。
(5)函查。
函查指的是税务机关采用向管辖区税务机关发出 《税务协查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并将结果函复的稽查方式。
(6)特定情形下的稽查措施。
1)税务稽查人员查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2)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可采取限期缴纳税款,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暂停支付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阻止出境,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