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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里卖假货 假一赔十应兑现
经典案例
2004年元旦期间,一家名牌皮鞋专卖店为促销产品,公开承诺“假一赔十”。张某以200元购得一双名牌棉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开胶变形,无法再穿。经检验,这双皮鞋是假冒产品。张某遂将店主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皮鞋专卖店在促销期间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法院遂作出皮鞋专卖店按其“假一赔十”的服务承诺赔偿张某2000元的判决。
2005年7月,法院审理这起皮鞋专卖店出售假货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皮鞋专卖店按“假一赔十”的服务承诺予以兑现,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本案中,该皮鞋专卖店却出售假冒名牌皮鞋,坑害消费者,且还公开承诺“假一赔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假一赔十”是该皮鞋店公开承诺的,原告要求兑现其承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