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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不到货 被判定金双倍还
经典案例
2009年10月,刘女士在网上看好一套时装,便按网上订购的要求给商家汇去了定金3200元,原来约定1个月交货,但一直等到春节也没有收到货,刘女士情急之下打电话询问,却被告知无货,经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400元。被告某服装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春节放长假,工人们没有上班,影响了工期,加上全国各地的客户较多,公司没来得及给刘女士寄服装。刘女士则当庭拿出从网上下载的该服装公司订货说明和服务承诺以及汇款凭证,证明该服装公司交货时间和服务承诺违约。
法槌定音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就网上服装买卖协商一致,按服务承诺刘女士汇去了购货款,其合同要约已经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服装公司收取定金后未能按时邮寄订购的服装,应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2010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服装公司双倍返还刘女士购买服装定金6400元。
法律解析
《担保法》第89条、第90条、第9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刘女士在网上购买服装,并按网上订购要求给商家汇去了定金,却未在双方约定收到服装期限内收到,被告构成违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服装公司双倍返还刘女士购买服装定金6400元。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89条、第90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