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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公司售假种 千亩水稻无收获
经典案例
2003年2月,某镇有关领导在考察后,组织各村干部将“五选一号”在内的11个水稻种子样品带回让农民选择。高某等90户农民购买了“五选一号”水稻种子,但至水稻生长期便出现叶红斑,后经鉴定认为种子有问题,被告W种子公司现场检查后也承认种子有问题。水稻成熟期,原告高某等90户种植的“五选一号”水稻1706.3亩均未收获。2003年11月,原告高某等90户农民将W种子公司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W种子公司销售的“五选一号”水稻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2月,法院判决被告W种子公司赔偿高某等90户农民75万余元。
法律解析
俗话说,好种出好苗,好树结好桃。《种子法》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本案中,被告W种子公司销售的“五选一号”水稻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长期出现叶红斑,使高某等90户农民播种的1700余亩水稻未收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种子法》第46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W种子公司赔偿高某等90户农民75万余元。
法条链接
《种子法》第49条、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