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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赠送地下室 层高缩水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2年2月,孙先生到某售楼处参观了一套联体别墅样板房,样板房净高2.45米的地下室,吸引了孙先生。一个月后,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约定买一幢别墅,地下室面积由开发商赠送。可房屋交付后,孙先生却发现地下室层高只有1.86米。孙先生表示,自己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子,很大程度是看中层高2.45米的地下室。于是,他状告开发商违约。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设置样板房时,应说明实际交付房屋的质量、规格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房应与样板房一致。被告开发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声明地下室层高与样板房不一致,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律解析
购房时赠送的地下室缩水,与当初购房时约定不一致,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该开发商赠送原告孙先生的地下室,与当初的样板房高度相差过大。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余元,并承担该案件全部受理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