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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账撕碎欠条 法院判决照样还
经典案例
2004年12月,张甲到同村的张乙家讨要借款。因双方言语不和,张乙随手便将张甲带来的欠条撕碎。无奈之下,张甲拨打110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由于双方发生的是经济纠纷,到达现场的民警就要求双方到法院解决。
法庭上,张甲提供了一张残缺的欠条和当时被撕毁的纸屑。张乙称借张甲的24000元属实,但其已将该款归还张甲,并将欠条撕毁。法院以职权调取了派出所的出接警登记,同时,也依张甲的要求让当时在场的证人和当时出警的民警出庭作证。在场的证人证实了当天晚上发生的事实经过。出警的民警也证实了当天晚上在询问张乙时,张乙承认未还钱而将24000元的欠条撕毁。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借款事实已被证明,应当偿还。2005年11月24日,法院判决欠款人归还债权人24000元。
法律解析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讲诚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本案中,张乙向张甲借钱,不仅不按时归还,还欲赖账将欠条撕碎。幸亏当事人报了警,由民警作证,被告张乙承认未还钱并撕碎了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乙归还张甲24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