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签名被利用 诉求欠款被驳回
经典案例
叶某诉称:2010年2月1日,励某向自己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自己多次向励某催讨,励某表示其有一个官司正在法院审理,对方赔偿款到位后,会及时还款。当年10月,原告得知励某已获得40万元赔偿款,便向励某催讨借款,但励某拒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并否认借条系其出具。励某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向叶某借过20万元。励某还称,2010年7月,曾委托叶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曾按叶某的要求在3张字条上签过字,叶某是利用字条伪造了20万元借条。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多次调查未有结果。为查明事实,在征得原被告双方自愿接受测谎测试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委托宁波市公安局对励某、叶某进行测谎。宁波市公安局在进行测谎测试时,4次重复向被测谎人提出准绳问题(如你经常对家人撒谎吗、你以前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吗等)和案件相关的系列问题(如借条内容是伪造的吗、20万元是亲手交付的吗等)。2013年1月25日,宁波市公安局出具测谎分析意见:被测人叶某对案件的相关陈述不能通过测试,被测人励某对案件的相关陈述通过测试。
法槌定音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叶某对20万元的来源和案外人周某的陈述不一,对于借款来源于银行的说法予以否认,又不能对调借款项的基本事实作出常理解释,并且叶某曾帮助励某办理过与其前妻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事宜,故法院不排除原告伪造借条的可能。此外,测谎结果表明叶某说谎显示明显,其主张的借款事实难以成立,因此认定叶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2013年2月,法院综合测谎结果和其他相关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判决不是单凭测谎结论,而是结合所有证据作出的。叶某对20万元的来源和案外人周某的陈述矛盾较多,难以信服,测谎结论只是最后判断的一个依据。”结合这一案件承办法官的提示,空白纸上不要随便写名字,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人利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