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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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借钱 判还本金及利息

经典案例

未满18周岁的中专学生小周网上结识了老纪,借钱给他炒股,老纪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小周将老纪告上法庭。小周称,2007年4月初,她以“钱荆”的网名与老纪相识,老纪向她借了两万元炒股票,并当即写了借条,约定了利息额及还款日期。5月25日,老纪按约定支付了利息2000元。6月17日,老纪重写借条,承诺6月29日归还借款,但到期未还。

而老纪称,他和小周确实是通过网络相识。小周知道他在炒股,便借钱给他想一起发财。2007年4月15日,他接受了小周的两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润额。5月25日,他依约向小周支付约定利润,后得知小周未满18周岁,就提出终止合作,遭到拒绝。6月初,他已将两万元交还小周。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从老纪向小周出具的两份借条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老纪称已将两万元归还小周,却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借款利息,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这一限额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老纪归还小周借款两万元,并以年利率24%计算2007年4月15日至6月29日的利息。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周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